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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放开商品价格消费者学会保护自身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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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点题

正确认识放开商品价格
消费者学会保护自身权益
国家物价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
编者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国家定价的比重逐步缩小,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明显扩大。这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搞活商品流通,调整产业结构,减轻财政负担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一度对放开商品价格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措施,致使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过度上涨,市场上随意涨价“宰”客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下面,我们就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请国家物价局政策法规司宣传处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否所有的商品价格都要放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价格改革的要求:“八五”期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垄断性的和资源稀缺性的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还将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适应的间接调控体系。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放开价格并不是要放开所有商品的价格;第二,放开价格是有条件的,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第三,对放开的商品价格,政府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要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间接调控体系。
二、对放开价格,国家是如何进行适度管理的?
对于放开价格的绝大多数商品,国家将不再直接干预其价格的形成,而主要是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决定其价格,但这并不排除国家对放开价格的少数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在一定的时期里进行适度的管理。这种管理更多地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进行间接调控。如:(一)对放开价格中的重要商品规定最高作价差率,对一些商品规定作价办法和作价原则;(二)对已经放开价格的一些行业,参与指导行业协议定价;(三)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和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四)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以促进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水平;(五)建立和完善各种专业批发市场,及时发布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实行挂牌指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六)对价格实行动态调控,对放的不当或市场出现新问题的商品,政府适时收回价格管理权;(七)当放开的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暴落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这些措施归纳起来,就是把“放”与“管”有机结合起来,放中有管,管中有活,逐步建立健全间接调控体系。
三、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的正当价格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目前市场上的价格标签有3种颜色:红、蓝、绿。红色的表示该种商品实行的是国家定价,即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蓝色的表示该种商品实行的是国家指导价,即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绿色的表示该种商品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即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它是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
其次,要懂得什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等等。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要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在得到群众举报后,一定认真对待,并及时地予以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此外,广大消费者还应注意留心报刊、电台、电视台对物价问题的宣传和报道,及时掌握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调定价信息,以便在购物和消费时,“价比三家”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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