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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后工作及回内地探亲等活动我有关部门将提供协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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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15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后工作及回内地探亲等活动我有关部门将提供协助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据悉,有一些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到香港私人机构工作,为此新华社记者走访了国家教委和人事部。
据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负责人介绍说,1990年9月港英政府宣布,允许部分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到香港私人机构工作,目前已有一些人员应聘到港。为了方便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后的工作以及回内地探亲、旅行等活动,我有关部门将提供协助,主要是:
1、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到香港工作后,遇有回内地探亲、旅行和从事业务活动等事宜,可与新华社香港分社取得联系,新华社香港分社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他们提供指导和协助。
2、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赴港工作,持因公护照者,经新华社香港分社出具介绍函,可向我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请换领因私护照,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他们在港期间的护照延期、加注、更换等事宜可向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办。工作签证延期则自行前往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办理。
3、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赴港工作后回内地探亲、旅行、从事业务活动,往返内地与香港时,内地有关部门验凭其所持因私普通护照,按照对港澳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在内地的配偶、子女赴港探亲可持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4、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赴港工作后,包括在港连续住满七年并依据当地有关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者,如愿意回内地工作,原身份为留学人员(包括自费留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愿意回内地教育系统工作的,可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愿意回内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可以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人事部根据留学人员分配办法指导其就业;其他人员愿意回内地工作的,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其就业。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的负责人希望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到港工作后遵守当地的法律,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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