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阅读
  • 0回复

一桩似了非了的商标侵权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0
第2版(经济)
专栏:中国质量万里行

一桩似了非了的商标侵权案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 罗茂城 范玉章
编者按:不久前发表的《郎酒的呐喊》那篇报道,揭示了真“郎”斗不过假“郎”、野“郎”的奇怪现象。今天的这篇报道,则是进一步揭示了其中的缘由。据了解,对此事至今尚有不同意见,特别是在当地的领导层中。现四川省已派出调查组前去调查处理。像上篇报道发表时一样,我们仍然期待着此事的后续报道。
历经4年的四川古蔺郎酒厂诉古蔺县曲酒厂侵犯商标权一案,几经波折,到现在仍是似了非了。泸州市和古蔺县的领导最近告诉记者,此案于1990年6月7日在市委、市府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原告已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说明已经圆满解决。可是,原告方郎酒厂原厂长、法人代表云宗倜、办案人林永清则说,由于对方不执行“协议”和法院的两次“裁定”,继续侵权,因此,郎酒厂不同意撤诉,案件仍未终结。
作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四川省高院有关同志也告诉记者,由于被告古蔺县曲酒厂至今不承认侵权,未赔礼道歉,更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尽管原告古蔺郎酒厂新任厂长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没有裁定准予撤诉,因此,此案根本不能算终结。
一桩并不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为什么会如此难以了结?
侵权事实 不可否认
古蔺郎酒厂生产的郎酒,是仅次于茅台的酱香型全国名酒。在制造众多的假“郎”、野“郎”的厂家中,要首推国营古蔺县曲酒厂。因该厂生产带“郎”字商标的酒最多,在全国的影响也最大。
古蔺县曲酒厂是1982年全县大办酒厂时办起来的县属预算外企业。1983年生产“仙潭大曲”酒。1984年古蔺郎酒获国家名酒称号以后,古蔺县人民政府未经郎酒厂的许可,就曾发文将古蔺县曲酒厂改为“古蔺县郎酒一厂”,并将郎酒的“郎”字作为该厂的酒名使用,先后生产了“郎窖”、“郎郁”等6种带“郎”字商标的系列酒。该厂从1985年到1989年间销售3000吨左右,占总销量的60%以上。“郎窖”、“郎郁”等是一般的浓香型白酒。生产周期和储存期很短,成本低廉,其品质更不可与郎酒相提并论。可是,由于使用了“郎”字注册商标,因而在全国市场上造成了消费者误认误购为郎酒。有的地方还认“郎窖”为正宗郎酒。1987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门向全国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处理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案件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有意仿照四川古蔺县郎酒厂已经注册的‘郎’牌商标,如将本企业注册的‘清郎’、‘郎乡’、‘郎窖’等商标中的‘郎’字突出,并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注册商标中不含‘郎’字,但用‘郎’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如仙潭牌‘郎酒’等”,“均构成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行为。”
前年2月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一份文件中,进一步确认古蔺县曲酒厂所使用的6种商标均属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对簿公堂 市县调解
1988年2月,郎酒厂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控告古蔺县曲酒厂侵权违法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89年6月,下达了川法经(1989)1号裁定书,责令古蔺县曲酒厂立即停止使用近似于郎酒厂“郎”字牌注册商标的6种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对厂内现存的侵权商标进行清理封存;对库存和进入流通领域的有侵权商标的酒,尽快进行换标处理。但是,古蔺县曲酒厂不接受四川省高院的裁定。他们以使用的是注了册的商标,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为由,继续向全国各地销售侵权产品。在省高院1号裁定书下达后的第8天,发往山东的“郎窖”就有2800瓶。
对此,郎酒厂的广大职工十分气愤,联名具状继续控告古蔺县曲酒厂不执行省高院1号裁定的违法行为。泸州市和古蔺县领导于1990年6月,出面找两个厂的法人代表到泸州市举行座谈,搞了一个“调解协议书”。原告方郎酒厂法人代表、厂长云宗倜,答应在古蔺县曲酒厂承认侵权、消除影响的前提下去函省高院撤诉;被告方古蔺县曲酒厂委托法人代表、副厂长韦试明也表示今后不再继续进行侵权活动。双方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为顾全大局而握手言和了。
破坏“协议” 狼烟再起
泸州调解协议签字不久,郎酒厂厂长云宗倜认为对方没有严格执行“协议”,于是他向上级和省高院写了“不予撤诉”的紧急汇报。
在中央和四川省委领导的过问下,1990年7月11日,四川省高院传唤郎酒厂和曲酒厂双方的代理人到庭,依法在“泸州协议”基础上搞了一个《和解补充协议书》,内容有:古蔺县曲酒厂使用的6种带“郎”字商标标识均属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行为,今后不能再用;对现存和换下的侵权商标要造册向四川省高院和郎酒厂提供,销毁、更换侵权商标标识由四川省高院核实认可;曲酒厂要登报承认侵权违法行为。
被告方古蔺县曲酒厂坚持己见。四川省高院当庭宣读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0年2月6日给四川省高院《关于“郎”酒商标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了“古蔺县曲酒厂把他人注册的‘郎’字商标作为自己的酒名使用,均足以造成误认,是属于侵权行为。”对《和解补充协议书》,被告方古蔺县曲酒厂的代表借故不签字,也根本不想履行“裁定”和“协议”,不按要求处理销毁现存的侵权标识、瓶贴、瓶盒等。直到1991年1月3日,古蔺县曲酒厂还销售给内蒙古包头市糖酒食品批发部昆都仓分公司20件(一件20瓶)郎窖酒。1990年12月,古蔺县个别领导出面,要郎酒厂出证明给被告曲酒厂到全国去卖带“郎”字的侵权酒,同时还要郎酒厂收该厂的酒来包装成郎酒到市场上去卖“郎”字的侵权酒。郎酒厂看到曲酒厂无意执行“裁定”和“协议”,因此继续向省高院控告。
剪不断 理还乱
泸州市和古蔺县领导在郎酒厂和曲酒厂调解会上一再强调:两厂要顾全大局,相互信任,但他们对曲酒厂没有严格执行“协议”不去追究,有的领导反而对郎酒厂厂长云宗倜以“出尔反尔”和不合作为名,说必须采取组织措施解决。不久,县里便出现了云宗倜“不顾全大局”、“要搞乱古蔺经济”、“在县委背后捅刀子”等传闻。
1991年2月,古蔺县委下达命令,以本人要求和年迈为理由,免去了云宗倜郎酒厂厂长的职务,让其改任古蔺郎酒厂的顾问。云宗倜并未要求退二线,也未到退休年龄,突然被免职,实在想不通。
不久,郎酒厂办公室主任、“打击假冒郎酒办公室”负责人、郎酒商标侵权案办案人林永清也被免了职。他们继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诉。1991年4月8日,四川省高院依法作出了川法经2号裁定,再次责令被告古蔺县曲酒厂立即停止使用6种带“郎”字的侵权商标,并对该厂仓储和已销售出厂的有侵权商标的产品,进行换标处理。
四川省高院2号裁定下达后,被告古蔺县曲酒厂不仅不执行,反而于1991年6月4日至8日,组织、煽动职工和家属贴出大小字报、标语200多张,要省高院“撤回违法的两审裁定”。省高院多次传唤该厂法定代表人李天道到高院解决问题,李拒绝前来。他们说,泸州调解会后问题已经解决了,不需再由法院解决。
对此案的几点反思
一、用什么指导思想发展地方经济?酿酒业利润丰厚,冒牌酒、假酒也纷纷打着为地方财政作贡献的旗号乘机出笼。古蔺县的个别领导是非不分,有意无意帮假“郎”、野“郎”说话、办事。古蔺县有人对记者说:“如果让古蔺县曲酒厂打郎酒厂的牌子,古蔺县每年就可多增加1000万元的财政收入。”
二、怎样利用法制手段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尽管四川省高院对郎酒商标侵权案先后下达了1号、2号裁定书,但对违法者没有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者处理也不落实。违法者竟然藐视法律。
三、怎样使用行政干预?在古蔺县个别领导的头脑中,是否还残存着“权大于法”的旧观念?
四、如何举一反三?古蔺县曲酒厂6种带“郎”字的商标应该停止使用,但是,为了避免鱼目混珠,对古蔺县那些凡带“郎”字的侵权商标也应停止使用。只禁止曲酒厂一家似乎不能杜绝“假冒”。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