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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配套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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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16
第5版(理论)
专栏: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笔谈⑧

推进配套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陈锦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善和发展,而是一种体制与机制上的根本转换。从这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又一次革命。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解放生产力的任务并没有完结。由于我们是在一个社会化大生产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底子上建设社会主义,并在比较长的时间里采用了其他国家并不成功的经验,再加上“左”的思想影响,使我们一度存在着某些不切实际的“空想”。我们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和机制,必然既存在着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方面,也存在着束缚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方面。这后一个方面主要就反映在原有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经济体制上。因此,必须下决心改革经济体制,以利于社会生产力更好更快地发展。如果不改革,生产力得不到解放,经济就不可能迅速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就不可能改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逐步赶上并超过资本主义。这不但在经济上将长时期发达不起来,而且在政治上也会带来种种严重的不良后果。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四大已决定,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我国的又一次重要发展,是对我们正在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集中概括,是一个极其正确而及时的改革战略决策。90年代,我们必须在这一决策的指引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龙头,抓紧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前,要特别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加快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一是,要下大力量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之逐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也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如果它的经营机制不合理,不能对市场的信息和信号作出灵敏而及时的反馈,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高效率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目标,在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早已明确,就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为此,要求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要做到这些,改革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首先必须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有权经营国有资产并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转换的办法可以有多种,时间也可以根据不同条件分期分批实施。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办法要改进完善,逐步从现在的单纯上交利润承包改为资产经营承包或投入产出承包。同时,对国有产权实行委托或授权经营,在承包期内由企业全权负责。一些小型企业,有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有的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和有偿转让,改为集体或个人经营,有的也可以改为国有民营。股份制是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逐步创造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较好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有积极的作用,还有利于集中社会资金进行规模建设,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企业组织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应该坚决组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和规范化制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推广。
二是,尽快培育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顾名思义,必须要有相应发达的市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虽然有了很大发展,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进行调节,但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也很不平衡。例如:以商品市场同要素市场比较,商品市场一般比较发达,而要素市场则明显滞后;从不同商品市场来看,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市场发展较快,生产资料市场发展则比较缓慢;从农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市场内部来看,零售市场一般发展较好,而批发市场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继续发展商品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并抓好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把流通领域的改革放在同生产领域一样重要的位置,按照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调整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组织体制,逐步形成一些新型的商业形式,如大型综合商场、期货市场等,以尽可能保证一些大宗产品长期稳定的供应渠道。要坚决打破各种形式的垄断、分割和封锁,疏通城乡商品经济渠道,促进商品合理流通。同时,相应地加强市场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价格改革是发展市场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办法,积极加以推进,尽快取消价格“双轨制”。要逐步形成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极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国家定价或批准,但也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认真搞好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各方面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提供必需的社会条件。
按照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一种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使每个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都有一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制度。这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支柱之一,也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必须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抓好。
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现在我们实行的基本上是承包上交或定额补贴的形式。这对于打破原有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财务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调动各级地方和广大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承包办法很不规范,容易导致不平等竞争,也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地区布局的优化。因此,从发展方向上说,应当在中央与地方间,在划清事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税制;在国家与企业间,实行税利分流。这也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国家都普遍采用的办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涉及整个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和复杂,必须在适当照顾各方面合理利益的前提下,经过认真试点,逐步加以推进。
关于集体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在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要建立起符合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坚持搞好按劳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以更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在社会分配中,要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调节收入过分悬殊的现象;同时,积极完善与发展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尽可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四是,加快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使上层建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方面的改革,可以说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进展比较滞后和还很薄弱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不能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新旧两种体制并存所必然带来的各种矛盾将难以缓解,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将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阻力。
从我国经济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看,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最主要的是要解决我国经济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问题,逐步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社会管理者和经济宏观调控者的三种职能明确分开,并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合理加以行使。即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可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制度,有权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作为所有者集体代表,负责企业经营者的选定、重大发展战略、建设投资和利润分配的决策,以及搞好严格的财务监督和必要的协调服务等,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作为社会管理者,可以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或规定,培育和促进各种市场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以保证各方面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可以通过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平衡调控、重大结构与生产力布局规划,合理确定经济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并运用相应的经济政策等,来引导和调节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按照这些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从过去主要是分投资、分物资、批项目、定指标的直接管理,转为主要是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强化审计和检查监督等间接调控。把凡属可以通过市场或者应该由企业去解决的问题,统统交由市场和企业去解决。同时,进一步改革计划、投资、财政、金融和一些专业部门的管理体制,并相应精简有关的政府机构。
应当看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一项需要时间而又十分复杂繁重的任务,除了应当抓住以上几个方面的重点,积极推进,着力突破以外,还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这是当前加快改革的前提条件。早在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时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但是,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对邓小平同志的这个重要观点理解不深,仍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总是被某些姓“社”姓“资”的抽象争论束缚住了自己的手脚,使许多应该推进的改革长期推不开;对有些已经取得成功的经验,有时也持一种怀疑的态度,不敢大胆推广。今后,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经济改革是非,解放思想,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在当前世界两种社会制度并存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既有对立斗争的一面,也有合作、利用和学习、借鉴的一面。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国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与管理方法。外国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外资经济和私人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必要补充,同样应该加以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及其应有特征的条件下,大胆吸收并有效运用其他国家的种种先进经验,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才有可能加快并取得成功。
第二,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实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一个具有较强理论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中,至今还没有一套完全成功的经验可资遵循,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实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同过去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比较,起步较晚,但却取得了最明显的成功,并受到世界各国的瞩目。其基本的经验正在于通过从农村到城市、从基层到上层、从小范围到大范围、从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到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不断探索试验、总结发展。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经过十多年改革,对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各地已经创造出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如首都钢铁公司、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等一大批骨干企业,通过不同的形式,率先搞活了企业,初步实现经营机制转换的经验;深圳等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搞活企业,发展乡镇企业,逐步放开价格,发展各种市场,率先实现了经济活动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各种资源的配置以市场为基础的经验;深圳、海南等地区,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宏观管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经验等等。只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并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加以借鉴推广,就可以找到榜样,可以有效加快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第三,必须搞好总体规划,分类指导。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一系列相应的政策调整,必须及时制定一个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其中,有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如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利用国家拨款的投资体制、财税制度、金融体制、进出口政策和汇率调整等,必须坚持全国整体设计,统一推进。对另一些改革,如市场的培育发展、价格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等,则应当在全国总体设计下,实行分类指导。一些地区性较强的改革,还可以采取由地区自行设计、自行推进的办法。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同地区、部门甚至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现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也很不一样。因此,不可能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一步到位。必须在一定的统一规划下,提倡从现实条件出发,把中央的方针政策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改革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加以推进。
第四,要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使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形成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来组织管理经济的体制,最终必须是基本规范化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随意性很大,或者只是一些暂时的灵活措施,就不成其为一种体制。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必须加强相应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体系。这包括:规范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法规,如商法、预算法、银行法、财产法、市场法、公司法等;确立市场规则的法规,如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标准法、计量法等;以及解决一些特定方面经济行为的法规,如会计法、审计法、成本法等等。即使有些暂时还没有条件立法的,也需要先制定相应的暂时规定或条例,为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与此同时,还要逐步建立一批为支持这些法规有效实施的经济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资产与房地产的估价机构等。要切实加强和完善有关经济执法与监督工作,认真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们的目标是,各种经济活动都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经济改革与经济建设有秩序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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