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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强调严厉制裁产销假冒商品犯罪分子 罗德明制造销售假茅台酒被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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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1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强调严厉制裁产销假冒商品犯罪分子
  罗德明制造销售假茅台酒被处死刑
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11月2日对制造、销售假茅台酒的投机倒把犯罗德明依法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今天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罗德明执行了死刑。
罗德明原系贵州省仁怀县荣碌宫酒厂贵阳经营部经理。1988年3月,罗德明与广东省开平县蚬冈供销社签订了8000瓶茅台酒的供销合同,骗得该社预付款人民币32万元。罗德明又将购买的普通白酒,贴上假茅台酒商标标识,假冒茅台酒销售。从1988年6月至8月,罗德明向浙江省杭州市望江商业分公司等单位销售假茅台酒41292瓶,非法经营额331.9万余元,非法获利达209万余元。在销售过程中,致使有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8月以来,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共计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这类犯罪案件95件,已审结77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处无期徒刑的2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13人,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和其他刑罚的85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强调,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按假冒商标罪从重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应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定罪处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潘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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