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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保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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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20
第4版(要闻)
专栏:

  我国文保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有关负责人对公开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现象提出批评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新华社记者曲志红、本报记者李泓冰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化领域第一部大法——《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10年来,我国文物工作在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一套完整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在国家文物局今天为《文物保护法》实施10周年举行的纪念座谈会上,文物界专家及各有关部门人士一致认为,这部大法是新中国文物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他们根据自己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谈到,这部法律对我国文物的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它不仅在制止破坏文物和打击文物犯罪中发挥了极大威力,而且也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各项文物法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继《文物保护法》之后,我国又先后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文物子法;20多个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特点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文物法规;我国还相继参加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组织,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保护文物。目前,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从基本原则、全社会及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义务,到文物单位内部的工作规范、田野考古、古建修缮、文物出境等各具体问题,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认为,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始完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德勤在今天的座谈会上针对目前有些地区和个人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甚至公开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现象提出忠告。他说,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着党和国家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也代表着全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应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促进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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