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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权”被误解误用陶义专利案了犹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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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先使用权”被误解误用
陶义专利案了犹未了
本报记者 王标 法制日报记者 张新庆
专利“先使用权”被误解误用、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已引起我国司法、专利部门的严重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专利局的有关知识产权专家,郑重解释了我国《专利法》“先使用权”的法定含义,并就此类专利侵权行为发表述评。
最近,专利权人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受到侵权。造成侵权的重要原因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先使用权”的误解、误用甚至曲解、滥用。
今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判归发明人陶义所有,这场历时3年、在北京地铁地基公司(以下简称地基公司)和陶义之间的专利权属案正式了结。
岂料6月25日,北京市专利管理局给地基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称该公司“于1985年3月起,多次使用与‘钻孔压浆成桩法’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1986年1月25日)相同的工艺方法进行地基施工。”因此,“地基公司依法享有使用该项工艺的先使用权,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钻孔压浆成桩法’。”
不久,地基公司与其它单位联合成立了“北京地基基础工程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这个开发公司以北京专利管理局的那份证明为依据,竟公然使用起“钻孔压浆成桩法”。
至此,开发公司事实上已构成对陶义“钻孔压浆成桩法”的专利侵权。这是怎么回事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先使用人在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之后仍可继续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在专利法上称之为“先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工业产权组组长杨金琪强调,享有先使用权的必要条件是:同一项技术发明,不是同一主体完成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分别独立完成的。先使用权的享有者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发明或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获得这项发明,而不能是取自专利权人的发明。
那么,地基公司和开发公司是否能够享有对“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先使用权呢?回答是否定的。
经调查了解,地基公司和开发公司目前使用的“钻孔压浆成桩法”,不仅不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且恰恰得自专利权人陶义的这项发明,恰恰是受专利法保护的“钻孔压浆成桩法”!
据了解,陶义曾任该地基公司经理,是他在1984年4月16日完成“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1985年3月在北京科技活动中心施工工地首次应用成功,1988年2月11日获非职务发明专利权。陶义于1988年6月辞职离开地基公司之后,地基公司与他对这项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争讼三年,今年5月8日,陶义胜诉。
另据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专家对此问题的共识是:一、陶义是“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的唯一发明人;二、地基公司、开发公司所运用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来自陶义的这项发明,不是自己独立完成的技术发明。因此,地基公司、开发公司不享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先使用权。中国专利局段成云副研究员指出:如不经专利权人陶义许可,擅自使用这项专利技术,就构成专利侵权。
据专利权人陶义反映,截至10月底,运用“钻孔压浆成桩法”已经承接、施工或达成合作意向的5处工程,受到自称拥有“先使用权”者的严重扰乱。一些行骗者竟将已经承接的工程强行夺走。作为真正掌握“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的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损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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