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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修改条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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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1
第4版(要闻)
专栏:

公安部发布《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修改条文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了修改,并于1992年2月27日发布了修改条文。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为配合执行该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最近下发了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了证件工本费标准,经费收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交纳工本费的规定将从199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原文是:
第四十四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证件工本费。
公民申报换领新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证件工本费由财政部根据制证成本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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