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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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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22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关贸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38条条款。可归纳为以下主要原则和规则。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其基本原则。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2)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贸易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中国古语叫投桃报李。
(3)非歧视原则。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给予所有缔约国。“无条件”是指不得附加条件,避免因附加条件使最惠国待遇失效。
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应该一视同仁。
(4)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已约束的税率3年内不许提升,3年后如要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取得同意,并且要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让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所谓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价和低于成本向外国出口产品。进口国可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所造成的损害。
(7)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限制外国产品进行竞争,所以受到禁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数量限制,而这些例外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上所有政策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缔约国有一定时间来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
(11月10日《市场报》李仲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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