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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欢迎“翻牌公司”——东北地区落实《条例》述评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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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26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不欢迎“翻牌公司”
——东北地区落实《条例》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保育钧 王清宪
黑龙江省经委安排我们去看一家厂内改革比较成功的企业。这家企业的规模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第四,在省内可算是“老大”了。这几年,他们靠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克服同行业互相压价销售竞争等不利因素,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他们也有苦衷:两年前,市主管局把所属的大大小小19家工厂捏成一个集团,主管局改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家“老大”的一把手也在集团里挂了个副职头衔,但厂子却不如以前活动自如了。最明显的表现是:厂子由一级法人变成二级法人,一级核算变成二级核算,企业投资决策、劳动用工、原材料采购和留用资金支配等,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或者通过集团公司。最近,集团还在打这位“老大”进出口权的主意,因为该厂享有经贸部批准的直接进出口权,而集团公司却没有,集团便放出风声:“你如果完不成任务,我就收你的进出口权!”尽管“老大”在惶恐中度日,对集团公司还得毕恭毕敬,因为它毕竟是“婆婆”。然而私下里,他们却向我们诉苦:《条例》向企业放权,而我们这里是变着法向企业收权。
类似情况还不止这一家、这一行。我们在黑龙江、吉林两省的五大城市,都碰到由主管局改成的集团公司。在上面听,肯定和赞扬的声音大;到企业仔细了解,他们对这种集团公司普遍不欢迎,并且把这种由主管局改成的集团公司称之为“翻牌公司”,意思是说,主管局名称变为公司,成为企业了,实际上还是主管局。
既然企业不欢迎,为什么这种“翻牌公司”还能搞起来,并且仍有推广蔓延之势呢?
同两个省的有关同志交谈,普遍看法是:前两年曾兴起过集团公司热。有些集团公司,是以一个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管理较好的企业为核心,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组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一般分为核心层、紧密层、松散层。参加集团的企业,在不同层次上通过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的互相渗透,形成一个协约化的经营协作体。这种集团公司建立在经济联系的基础上,一般都比较受企业欢迎。而有些集团公司,却属于“拉郎配”式的“包办婚姻”,一般由主管局牵头,把所属的企业纳入一个集团之内。起初,有些企业还挺高兴,但不久便发现“婆婆”依旧是“婆婆”,“媳妇”照旧是“媳妇”。
搞“翻牌公司”,主管局积极性最高。不能简单地否定他们的这种积极性,也不宜简单地指责他们变相揽权或捞好处。因为在改革的大潮冲击下,主管局感到仍按原来那套行政手段管企业已经不适应形势了。如何改革?比较来比较去,主管局改集团公司便被认为是一种最简便的捷径:各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省却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许多麻烦和风险。他们没想到,问题恰恰出在这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让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解放出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而“翻牌公司”却依然把企业捆绑在政府主管局身上!
值得庆幸的是,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主要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是清醒的。他们指出,政企职责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前提是理顺产权关系。《条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主管局作为政府部门,则是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具体说来,就是《条例》第42条所规范的8项职责。不认真履行这8条职责,是失职;超越这8条职责,干预企业的经营权,说得轻些是“越位”,说得重些是越权、侵权!
看来,企业不欢迎“翻牌公司”的理由是正当的,但纠正“翻牌公司”的越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简单的指责无济于事,根本出路还在于理顺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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