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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伪劣商品难题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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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2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难题多
近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一大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厂家和个人,有力地遏制了经济领域中的黑色旋流,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但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假治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
调查取证难。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提供有关证据,甚至故意作伪证;拒绝接受办案人员的检查、调查和询问,甚至阻挠调查取证。如我局在查处一起制售假酒案件中,群众根据照片确认某厂职工王某参与其事,可办案人员去调查时,这家厂的厂长竟通知厂办公室出具了王某在那段时间从未外出的假证明。
法规交叉适用难。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存在交叉重叠之处。仅就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定性处罚来说,上述3个法规就有3种不同的处罚。有时同一行为同时违反3个法规,究竟适用哪一个法规来定性处罚,办案人员难以把握。
暂停支付银行存款难。自银行放宽企业开户条件后,出现了一个企业可在不同的银行建立多个账户的状况,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无法查清企业真实资金情况,难以行使“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其银行存款”的职权。而且,有些银行还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如我局查处一起村办企业(个人承包)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按法定程序通告其开户营业所暂停支付其银行存款,这个营业所表示须经市支行同意才能办理,结果因拖延了时间,走漏了风声,银行存款被行为人全部取走。
处罚决定执行难。不久前,我局对一农民贩卖假烟处以罚款400元。处罚决定生效后,这个农民拒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以申请执行案件太多忙不过来为由退回,不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部门协作配合难。有些法规由于对执法机关职责划分不清,权限不明,因而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标准计量、卫生防疫、烟草、检察等部门有很多职责重叠,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定性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化工厂生产劣质磷肥处以罚款1000元后,市标准计量局又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责令停业。重复处罚违反了行政执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势必被动。
真伪识别检测难。不法分子为蒙混过关,制造假冒伪劣活动越来越隐蔽,仿冒技术越来越高。现在市场上出现的假名酒、假名烟从外表上已难以鉴别真伪。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缺乏检测专业人员及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手段,难以检测。
行政干预执法难。少数地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强,利用职权干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有些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说情,或命令,以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假治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常常被迫延缓实施、削弱或撤销本来应该采取的措施。
江苏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朱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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