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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体现
王汉斌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十四年伟大实践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基本路线。这是我们事业能够经受风险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最可靠的保证。”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时候,我们隆重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体现,对进一步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很有意义的。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颁布的,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处在重大历史性转变的新时期制定的。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1975年修改制定的宪法,是“文革”的产物。1978年初修改制定的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定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一项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深刻变化。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必须进行全面修改。1980年9月,全国人大根据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这次修改宪法工作,自始至终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下进行的,党中央多次开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是小平同志亲自主持确定的。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党继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又召开了一系列重要的会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的工作报告,为修改宪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宪法修改草案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起草的,在1982年4月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进行了4个月全民讨论,并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因此,我们可以说,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相结合的创造,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党的十二大报告在论述宪法修改问题时特别指出:“不久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我们说宪法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正是首先从宪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这一点出发的。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宪法的具体规定还没有对党的基本路线作出完整的、集中的表述,这是因为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回顾党的基本路线形成过程时阐述的,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确定工作中心转移的同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并针对拨乱反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地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开始形成,奠定了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宪法虽然对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没有像现在这样完整的、集中的表述,但党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都得到了体现。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工作的重点应当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的八大就确定了这个方针。可惜在以后的实践中,没有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个转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重新确定了这项重大的战略方针。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就是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方针,除非敌人大规模入侵;即使那时,也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实际可能的经济建设。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在我们深入学习党的基本路线的时候,重温10年前的这段话感到格外亲切。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的认识是一贯的、坚定不移的。14年来,尽管国际国内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复杂的情况,我们都没有动摇这个中心。正因为如此,我国经济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在国际风云急剧变幻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经受住严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经济上去了,“才能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有效地抵御和防止和平演变,归根到底,要靠把经济搞上去,增强我们的综合国力。”因此,宪法明确记载这一方针的确是十分必要的,意义也是极为深远的。
邓小平同志从宪法起草工作开始时就明确指出,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当时对宪法如何载入四项基本原则有两个方案,一是写入宪法条文,一是在序言中阐述。彭真同志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本世纪以来,中国发生了四件翻天覆地的大事:一是辛亥革命;二是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消灭了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四是基本上建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这四件大事中,除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外,其余三件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这三件大事,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通过叙述本世纪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是比较顺理成章的。因此,宪法序言采取叙述性的语言对四项基本原则作了阐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记载和确定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我们国家在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变化的情况下的指路明灯,也是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强大思想武器和法律保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没有政治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什么改革开放,什么经济建设,统统搞不成。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基本路线不变,社会政治稳定,有了这两条,我们就能够不断地胜利前进。”
宪法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逐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同时针对过去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一再鼓吹割资本主义尾巴、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情况,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88年修改宪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就明确了现阶段我国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改变了过去长期形成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我们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不能搞私有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宪法针对过去那种过分集中、片面依靠行政指令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带来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弊端,对经济体制改革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主要内容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承包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政企分开等各项改革确定了原则,巩固和发展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正如彭真同志在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按照这个方向前进,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使我国逐步地富强起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把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决定性的发展阶段,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它为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增添了巨大动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规定“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为了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党中央决定迅速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且决定合资企业中外资所占比例可以超过50%。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同时,针对国外一些人担心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会不会改变,进一步在宪法中作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应当指出,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在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是很少见的。这是为了表明对外开放是我国将要长期坚持实行的基本国策,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应当说明,宪法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既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宪法作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作了许多规定: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全国人大的组织和工作;设立和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大地方的权力;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同时在选举法中规定实行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差额选举制度,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步骤。二是对国家体制的改革作了许多重要规定。宪法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健全了国家领导体制;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是国家行政领导体制的重要改革;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还规定各级政府管监察工作,这都是完善国家机构、健全国家行政机制的重要改革;规定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这是我国农村很大的变革,是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需要;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进展。1980年小平同志就强调指出,在我们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宪法的上述规定,使政治体制的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完善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将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今年初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宪法是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开始形成、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奠定基础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反映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基本要求,同时又考虑到今后发展的前景。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乎我国国情的、适应我们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好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里程碑。彭真同志在宪法草案修改报告中指出:“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十分重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稳定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情况的变化,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也会显出历史的局限性,可能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某些修改完善,使宪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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