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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的“秋菊”——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实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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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0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北京城的“秋菊”
——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实录
本报记者 王标
北京芳草地日坛北路,朝阳区人民法院门前。
一场讼案刚刚息诉。
原告倪培璐、王颖走出法院朝众人欣然一笑:“我们胜了,我们讨回了公道。”
几分钟前,在法院主楼210室,被告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代表,向两位姑娘表示歉意,并当场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
这是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原告是20岁的倪培璐,21岁的王颖。
为什么两个小姑娘不惜奋争11个月,非要让商界大亨低头认错呢?
她们的起诉状是这样写的:去年12月23日,我们在惠康超级市场买东西,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被两位男服务员拦住,盘问我们拿没拿别的东西,我们说没有,并打开包给他们看。他们不听我们的解释,反复逼问:“拿没拿?”我们屈辱地回答了十多遍:“没拿!”可他们还是把我们像押犯人一样推进了一间仓库里,我们孤立无援,小倪一边流泪诉说我们的清白,一边接受他们的检查。他们发现我们是无辜的,才道歉:“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见小倪流泪,一位服务员竟说:“别这样嘛,这无非是一个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点伤害嘛。”
店方不加尊重的东西,偏偏是两位姑娘格外珍视的东西。这一次,店方碰到的偏偏不是他们十分熟悉的忍气吞声者。
她俩决意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查看了法律条文之后,她俩得知,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热心人向她俩提供了法律常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人员和有关保卫人员,才能依法行使检查权,至于搜查权,只有侦查人员在具备法定手续之后方可进行。
惠康超级市场入口处、收款台上都赫然写着“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
尽管如此,姑娘们深信自己胜券在握。
巩沙律师闻知此事,匆匆赶来明确表示:要帮姑娘讨回公道。
于是,一张诉状将惠康置于被告席上。
原告陈述、指控、追问,力求胜诉;被告解释、申辩、致歉,执意求和。
惠康顶头上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代表坦诚说出:“我们愿意向被委屈的顾客表示我们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她们的谅解。”此后,紧张态势趋向缓和。
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杨承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章第85条,居间斡旋将近半年,终于调解成功。
有人兴奋地断言:“这是中国消费者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范例。这对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乃至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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