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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强调坚决制止承包流转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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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强调
坚决制止承包流转税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国家税务局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承包流转税的情况?
答:所谓承包流转税就是把应按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列入企业承包目标。流转税不允许承包,国务院的态度历来是很明确的,《企业承包条例》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但今年以来,一些省市对部分企业试点承包了流转税,而且承包流转税的范围不断扩大,承包企业户数也不断增加,其中包括一些国家大型骨干企业。这种做法对经济运行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任其蔓延,危害是非常大的,因此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问:不允许承包流转税的理由是什么?
答:不能承包流转税是由流转税的性质所决定的。流转税是对商品销售收入定率征收的价内税,在商品价格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流转税税额。税额的多少是按该商品适用的税率所决定的,不同商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同一种商品税率则是一致的。所以,流转税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特征:首先,它具有税收负担转嫁的性质,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税款,表面看是由生产者缴纳的,但实际上是由商品购买者负担的;其次,流转税的税率差别影响着商品价格水平,从而体现着国家对各个产业鼓励、允许或者限制发展的经济政策,所以流转税是国家的重要宏观调节手段;再者,流转税对同一种商品实行同一的税率,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同等的纳税条件,体现了鼓励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精神;此外,流转税还具有征收方法简便,税款入库及时的特点,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流转税一旦被承包,就改变了性质,把应当由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的一部分税收,由企业用承包的方式包死了,从而使国家财政收入不能随经济增长而增长。不仅如此,承包流转税还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问:请您具体谈谈承包流转税有什么危害?
答:具体来说,流转税被企业承包,结果是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被一户一定的承包基数所代替,从而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第一,违背优胜劣汰原则,不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尊重价值规律作用,让企业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然而承包流转税的做法往往是迁就企业的现状,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承包的税额相对要高一些,经营差、效益低的企业就少包税,这实际上是把消费者负担的税金转化为企业的利润,使同行业效益好和效益差的企业无法进行公平的竞争。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一些企业的依赖性,也会挫伤一部分先进企业,特别是那些依法纳税企业的进取心,最终会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素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不利于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产品执行不同税率,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对于一些产品老化,生产过剩的企业来说,效益不高,但必须依法纳税,可以促进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产品结构,上档次、上水平。但如果对这些企业也根据其效益情况,用承包的办法适可而止地缴纳流转税,使它能够凭少缴税而得以维持现状,那么除了造成企业间竞争的不平等外,宏观上看就是直接保护了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抵消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可见承包流转税既不符合促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向,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第三,承包流转税使国家的统一税法失去了严肃性,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推进。同时,不能保证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包税企业上缴国家税款比应缴税款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对财政形成较大冲击,这方面的不良后果也不容忽视。
因此,必须坚决制止承包流转税的做法,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依法治税,加强监督管理,并且也要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从理顺分配关系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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