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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部地区司法改革工作已收实效 少数地区有“夹生”现象还须进行补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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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28
第3版()
专栏:

全国大部地区司法改革工作已收实效
少数地区有“夹生”现象还须进行补课
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组织整顿与思想改造阶段已经基本结束,进入新的建设阶段;只有少数地区运动进展较慢,如中南区尚有一半地区须待一、二月间始能陆续完成。也有少数地区有“夹生”现象,需要继续深入进行。
全国各地的司法改革运动,一般是正常的和健康的,基本上达到了整顿组织与改造思想的目的。大部地区在运动中惩办了少数过去曾经严重危害人民的坏分子,调动了一些犯有错误或不称职的旧司法人员的工作,同时把大批优秀的干部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调配到人民法院中工作。仅华东区不完全的统计,新补充到司法机关来的即有二千一百多人。西南区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领导力量,全区已有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县配备了专职的人民法院院长。这些从人民群众中直接提升起来或从其他工作岗位调来的人民司法干部,大部分都有明确的立场、观点,对工作积极热情,善于联系群众。他们经过学习和发动群众参加办案的实际工作,已迅速地熟习了业务。各地许多原有的司法干部由于划清了新旧法律的界限,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道路,并在依靠群众办案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工作信心也大为加强,觉得在工作上“摸着门了”。人民法院的这种实际的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开始积极参加人民司法活动。重庆市有不少市民一面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调解案件,一面对人民法院调解成立的案件自动负责监督执行。
各地在运动的建设阶段,一般都曾依靠群众清理积案和处理新收案件,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东北区省、市以上人民法院采用就地审判、集体调解和法庭审判适当结合的方法,不仅改变了过去上下级人民法院文来文往、拖延时日的现象,且由于获得了群众的协助和监督,判案也比过去准确了。华东各地组织了清案委员会,派出清案工作组,联合区、乡干部及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织清案队伍顺利地解决了十五万多件案件。在依靠群众办案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动了群众。江苏南汇县司法工作组在城北乡改判了一件群众最关心的案件,镇压了案中恶霸地主朱丙初以后,群众就普遍地被发动起来。各地还有不少法院在办案中邀请有关机关、团体参加陪审和配合办案,改变了过去“就案办案”的现象,使牵涉问题较多的案件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如长沙市人民法院处理夏正兴药铺因资金短绌,亏欠房租十三个月,房东诉请追租的案件时,如按过去的审判方法“就案办案”,简单判决药铺清付房租,则势必引起药铺职工失业。这次该院为解决这一问题,特邀集劳动局、工商局、工会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研究处理。分析了全盘情况后,大家一致认定药铺无法继续维持,遂由工商局批准歇业,工会、劳动局同意由资方发足解雇费后将职工解雇,职工以后工作问题则由劳动局负责解决,房租欠额则尽拍卖家具及存货清还。这就使所有牵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一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在过去工作中曾创造了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在司法改革运动的建设阶段,各地人民法院认真地总结和学习了这些先进的工作经验。如山西省平顺县各村从一九四六年以后即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工作中有很多成绩,深受群众欢迎。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法院在去年五月夏收期间,为了不影响群众生产并了解区、乡调解工作情况,曾用下乡巡回就审的方法,清理了大批积案,同时办案准确迅速,并能随时向群众宣传政策法令。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去年六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所订的“全省清理积案工作计划”,实行巡回就审,深入乡、村,“上家”、“上田”、“上场”,利用农闲空隙进行调查、讯问,并吸收群众参加办案,解决了办案与生产在时间上的矛盾。同时及时处理了新收案件,改变了过去把清理积案作为单纯的突击工作、清理后又积压的情况。以上这些先进的工作方法,正在全国逐步推广。现在,各地人民法院已开始广泛地组织群众调解和实行巡回就审。
为了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各地人民法院在运动的建设阶段,又进行了组织与制度的建设。华东、中南等区都决定在区、乡设立调解委员会。华东现已普遍建立了民选的、不脱离生产的五人至九人组成的乡调解委员会。福建省不仅普遍建立了调解机构,并正大力训练调解委员。宁夏省吴忠市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众揭发出来的问题的同时,即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了三百六十七个调解员,成立了四十八个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调解小组和二十四个区、乡调解委员会。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决定改变法院原来的组织形式,以三分之二的时间和力量下乡就审。广州市人民法院从一千五百件群众建议性函件及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合理化建议中,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决定按案件性质分组办案;并建立区人民法院、街调解组及问事处,设立人民陪审员,在制度上确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该院还决定废除旧传票,改用三联通知单和使用表格式的判决书;并将通过公审、公开宣判和举办展览会等方式,加强司法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工作。云南省楚雄专区各县人民法院还建立了人民司法代表会议制度,定期邀请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调解委员、治安委员等开会,征集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为了树立人民司法工作者的旗帜,有些法院还进行了评选模范的工作。如南京市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会议上,选出模范工作者十五人。
但是,目前有一些地区,如中南区的司法改革运动进展较慢,仍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南司法机关中某些领导干部,如中南司法部副部长徐风笑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雷经天等,自己有旧法观点,又未能带头检讨,或检讨不彻底,致不能很好地指导运动,因而使运动长期纠缠在领导上面,不能全面展开;或者像湖南那样,由于某些领导干部,如省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光(现已调工作)自己未好好检讨,又“怕影响中心工作”,对司法改革抓得不紧,以致运动落后。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少数地区的司法改革运动发生“夹生”现象。这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仅形式主义地学习了一下文件,或空扣了一些帽子,或泛泛作些讨论,而未发动内外群众对旧法观点作彻底的揭露和批判;对应清除的坏分子甚至民愤大的犯罪分子也未予处理或法办;同时没有补充新的干部或补充的干部能力很弱;更未建立新的制度。结果这些司法机关就没有加强。如湖南的大部地区,广西、浙江、热河的许多地区,华北有二十三个县人民法院,西北有十六个县人民法院,以及安徽和四川的一些县人民法院,都有此类“夹生”现象。这些法院的上级领导机关必须责令他们切实进行补课,以求司法改革的彻底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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