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8阅读
  • 0回复

“集团”莫变“集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2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征文

“集团”莫变“集权”
傅尚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一大批原行政机关逐步转变为经济实体,像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有的已经从政府序列划出,成立了集团总公司。原系统内的企业也都全部转为集团公司成员。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笔者从中发现一个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即重新趋向集权。例如,有的集团公司规定实行“三统一”: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统一调度,人员统一调配。有的提出总公司参与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和决策,对企业的税后留利、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大修资金和技改资金有权统一调配使用,等等。这就使集团总公司的职权在原经济主管局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地膨胀、扩大,而企业的自主权反而缩小和受到束缚。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从政府的怀抱中解脱出来,推向市场,使他们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成立集团公司就是在这个方向上的一个措施,是为了增强竞争实力,提高整体效益。成立集团公司绝不能以削弱企业自主权、重新捆住企业手脚、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为代价。组建集团总公司后,有的虽然实行的是二级法人制,集团内成员企业处于二级法人地位,但这些企业仍享有一级法人待遇,仍然享有《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如果集团总公司采取过多“统”的办法,实属对企业的侵权,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也不符合深化企业改革的目的。
再说,将原经济主管部门改办成公司,主要是为了转换政府职能,从行政机关转化为经济实体,从过去行政管理型转变为经营服务型,而绝不能办成换汤不换药的行政性总公司。因此,笔者认为,集团总公司宜建成松散型的经济联合体。总公司除了自身要办好经济实体、搞好经营以外,对成员企业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协调、监督、服务。协调,主要是协调好上下左右关系,并对单个成员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大宗业务、重要经营活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横联项目、对外业务等负责牵头组织、搭桥铺路、穿针引线。监督,主要是检查和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并对企业承包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服务,主要是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种高效优质的服务,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当好企业后勤,为企业发展提供条件。这样,才能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