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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豪吧,人民警察——国务院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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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自豪吧,人民警察
  ——国务院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侧记
  新华社记者 邹爱国 周立宪
1992年12月12日下午3时,雄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人民大会堂三楼小礼堂激荡。国务院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
百万人民警察盼望多年的时刻终于来临。那些新中国成立前后投身革命的“老公安”,仰望着主席台上的巨型警徽,不禁思绪万千:给人民警察授衔,是几代公安干警的心愿。
他们记得:1956年春,公安部曾起草过《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面临的任务更加复杂、艰巨,而人民警察因为没有明显的警衔等级标志,往往给现场指挥带来不少困难。80年代初,北京某饭店发生火灾,公安部一位副部长从家中赶到现场指挥,竟被警卫人员挡在警戒线外。在对外交往中,中国警察因没有衔级标志,工作极不方便,甚至发生种种误会。
实行警衔制的必要性、迫切性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1988年6月27日,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王芳又一次建议实行警衔制,李鹏总理责成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方案,起草有关法律草案。
人民警察警衔制,经历近40年的风雨,终于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91年11月23日,第18次全国公安会议不久,李鹏总理原则同意警阶条例草案;
1991年12月23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长陶驷驹在会上作了关于警阶草案的说明;
1991年春节前后,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阅了公安部就实行警衔制给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报告,加速了人民警察警衔制的诞生;
1992年7月1日下午3时05分,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111票赞成、4票弃权,获得通过。列席会议的陶驷驹部长眼中透出兴奋。
这是人民公安队伍建设史上值得刻碑铭记的时刻——
12月12日下午3时22分,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副部长顾林昉和安全部部长贾春旺走上主席台,接受李鹏总理颁发的总警监警衔命令证书。陶驷驹、顾林昉、贾春旺从李鹏总理手上接过红色烫金证书,郑重地把右手举到帽檐,向共和国总理敬礼。
作为建国以来第一位被授予总警监的公安部长,陶驷驹兴奋地表示:“今天国务院给人民警察授衔,这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既是加强和完善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又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艰巨任务。
党和人民要求这支队伍不仅要有很高的政治觉悟、无私奉献精神、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还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连续作战,具有很强的战斗力。
今天,走上人民大会堂主席台接受李鹏总理授衔的51位警官几乎都怀有陶驷驹那样的心境。
党的十四大代表、全国最年轻的一级警监,47岁的广东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说:“党和国家对人民警察寄予很大希望。我作为从改革开放前沿广东省来的人民警察代表,感到责任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搞好队伍的建设,维护好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下午3时40分,授衔仪式在《人民警察之声》乐曲中结束。随着昂扬的旋律,高级警官们心头汇聚一股决心:
脚踏实地,勇于献身,朝着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奋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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