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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让“土地使用权”与“租界”的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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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3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对外出让“土地使用权”与“租界”的区别
“租界”是近代中国在丧失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外国列强与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而形成的。“租界”的存在不仅使外国列强篡夺了当地的行政、司法等主权,而且各国租界各自为政,制订“法律”,设法院、监狱,欺压中国人。“租界”成为中国领土上的“国中之国”。
今天,中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拥有完整国家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利用外资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基础上,要求在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地块,一切法律、法规、管理、海关等大权都集中在国家手中。外商从事各种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所以,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将完全置于国家的严格管理之下,国家将依法保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事情发生。对外出让土地使用权与过去的“租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另外,中国也在美国、新西兰等国购置林场、房地产等,有的甚至购买的是永久性土地使用权。
(一九九二年第二十二期《辽宁青年》文清文 翟本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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