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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不能“高供给”“高产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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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4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对孩子不能“高供给”“高产出”
  北京市市长助理、教育局局长 陶西平
夏斐被打惨死,众人记忆犹新,却又发生了夏辉被吊身亡的事件。悲愤之余,深感游荡于家庭和学校的旧教育观的幽灵仍在肆虐,仍在威胁着一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像夏斐、夏辉这样死于亲人之“爱”的悲剧,虽然屈指可数,但苦于和毁于亲人之“爱”的悲剧却每日每时都在发生。这就不能不引起家长、教师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望子成龙与因材施教
家长“望子成龙”无可非议,对自己的子女的未来寄予厚望,这是对国家、民族负责,也是做父母的应有的道德。
我想,成“龙”应当是指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对国家、民族做出贡献。行行出状元,路路有英雄,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在适合他们发展的道路上阔步前进,而不是逼着子女在父母选定的轨道上就范。
教育子女必须首先了解子女,从子女的实际出发,选择有效的教育方法,每个孩子的体质、智力、学习基础、心理品质都存在着差异,不能用同一模式要求孩子,而每个孩子达到相同水平所需的时间和所走的道路也是不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因材施教做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根本原则。教育不同于现代化工厂的生产,可以用同一套工序制造出同一规格的产品,教育的全部共性要求最终要通过孩子的个性发展来实现。
急于求成与尊重规律
对孩子放任自流,听其自然,当然不对,希望子女尽快成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全家将未来的希望集于孩子一身。对孩子生活上可以“高供给”,但学业上则要求“高产出”。不顾子女的实际情况盲目地制定高标准,提出高要求。平均八九十分还不行,排在全班第二名都不满意。为了达到“理想”的目标,不择一切手段,如此急于求成,无异于揠苗助长。揠苗助长违背了植物生长的规律,最后,苗是要死的。
教育是科学,讲科学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教育子女必须依照孩子的年龄特征因势利导。有些成年人看不惯的行为正是某些年龄段的儿童应有的特征。处于儿童期的孩子,他们的好奇心强,喜欢提出各种问题,集中注意的能力比较差;模仿力很强,容易受旁人的影响,在外界的诱惑面前很难控制自己,情绪上表现出易感性,遇到挫折和受到申斥,会产生消极情绪;意志力比较薄弱,很难把困难的工作坚持到底,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对孩子的教育就必须耐心细致,循循善诱,热情鼓励,以身作则,切忌要求过高,简单粗暴。正如我国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所说:“大抵童子之情,乐嬉游而惮拘俭,如草木之始萌芽,舒畅之,则条达,摧挠之,则衰萎。”
严格要求与遵纪守法
对孩子不宜骄纵。目前,在孩子当中流行的“四二一”综合症,指的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六个人围着一个孩子转,造成孩子由于娇生惯养而产生一系列的弱点。因此,严格要求是必要的,“严”是爱的表现。但“严”须有理,“严”需有度,无理、过度是摧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度。但是,应该说教育的法制观念还远未深入人心,孩子还被不少家长看做是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家长对孩子有无尚的权力,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少教育工作者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由于还没有严格的制约措施,所以体罚和变相体罚在家庭和学校都屡禁不止。有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可能使孩子在某些方面暂时有所收敛,但是其在肉体上给予孩子的痛苦,在心灵上给予孩子的创伤,是永远难以挽回的,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宣传必须大大加强,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虐待和体罚不仅于情不合,于理不合,而且是违法行为,每一个人都应当把教育子女、学生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夏斐、夏辉死去了,但未死的夏斐、夏辉依然在艰难地度过他们的童年。因此,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端正教育思想,树立因材施教的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办事,并用法纪约束自己的行为。那末,这不仅是家庭之福祉、一代少年儿童之福祉,也是国家、民族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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