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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是非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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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沈阳机车车辆工厂认定马万祯收费属“受贿行为”
  高级工程师马万祯认为自己收的是“技术服务费”
  千元是非辨
  本报记者 闻佳平 罗华
沈阳机车车辆工厂1990年5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给本厂高级工程师马万祯撤销厂劳动服务公司开发公司副经理兼开发公司轧钢厂厂长职务的处分,理由是他受贿1340元。
马万祯申辩:本人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合法报酬,怎么会是受贿行为?他申诉了两年,但至今没有结果。
记者写出这篇千元案的调查稿件征询工厂意见时,工厂一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看稿,并说:“文责自负。”
这位负责人为何不愿看稿?还是看看这起案件的真相吧。
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业余服务
1989年,沈阳机车车辆工厂承担了一列长钢轨机车的生产任务,其中的滚轮部件由于数量少、工时紧、工艺又比较复杂,车辆工厂不愿意干,决定委托外厂加工。工厂计划处外协员联系了沈阳市内几家工厂加工,都没有谈成。9月,便请对锻造工艺内行的马万祯帮助解决这一难题。马万祯联系到了沈阳市于洪区的一家乡镇企业——北陵铝合金梯厂。开始这个厂的人员也感到工艺复杂,不敢承接。马万祯提出他可给予技术指导。事情谈妥后,马万祯利用晚上时间,绘制了一套滚轮锻造工艺草图和模具图纸;又在业余时间指导模具制造,锻造出了几件样品,经沈阳机车车辆工厂技术处、生产处、计划处等部门联合检测合格后,车辆工厂与北陵铝合金梯厂签订了加工生产合同。
马万祯生怕因为自己的工艺设计不善而影响乡镇企业的生产。于是,他经常利用星期日和下班后的时间,骑车十几公里,到工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解决加工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难题。
3个月过去了,2000件滚轮加工任务如期完成,使沈阳机车车辆工厂既省了加工费,又保证了工期。作为乡镇企业的北陵铝合金梯厂也获得了经济效益,他们为了感谢马万祯付出的辛勤劳动,给他1840元钱,马万祯把其中800元转交给了车辆厂计划处,自己实得1040元。
是不当收入,还是合理报酬
1989年11月,有人向车辆工厂举报,说马万祯把工厂的活拿到外面干捞大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员与驻车辆工厂检察室干部一同对马万祯的收入问题进行调查,认为马万祯犯有受贿罪。因其收受的金额不足2000元,不够立案标准,便将此案交车辆工厂监察处处理(车辆工厂检察室与监察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沈阳机车车辆工厂监察处最后认定马万祯有“受贿行为”。但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1、他们认为马万祯技术职称虽然是高级工程师,但他的行政职务和职责是副经理兼厂长,也就是说,他行使的职权是行政经营管理权,而不是高级工程师的技术指导权。事实是,车辆工厂外协加工任务由计划处决定,根本不在马万祯职权范围之内;在车辆工厂不愿意加工滚轮部件,其他厂家又干不了,计划处外协员请求马万祯帮助解决的情况下,经马万祯联系,车辆工厂与北陵铝合金梯厂签订了加工合同。
2、他们认为马万祯收受了北陵铝合金梯厂的钱,侵害了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的利益。应该看到,马万祯为北陵铝合金梯厂完成加工任务提供技术服务,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获取报酬是合理的。马万祯通过技术服务,扶持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3、他们认为马万祯所得的现金是私下与北陵铝合金梯厂洽谈,以每件产品提1.07元计算分多次收取的,这既是马万祯受贿的主观意图,又是客观事实。对于这一点,北陵铝合金梯厂当时的法人代表贾春芹告诉记者:“给马万祯报酬是由我和另一合作单位金沙锻造厂厂长商议后决定的。按每件1.07元支付,只是为了计算的方便,因为两个厂加工滚轮的数量不一样。如何给钱,这只是支付方式的不同。马万祯为我们厂顺利完成加工任务提供了技术服务,给他一定的报酬,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1990年5月31日,经车辆工厂厂长会议讨论决定,工厂党委会讨论同意,认为“马万祯身为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收取大量不正当收入归个人所有,其性质是严重的”,“属于受贿行为”,作出撤销马万祯开发公司副经理兼轧钢厂厂长职务的决定。马万祯不服,拒不签字。有关领导对马万祯说:“如果不接受行政处分,还将给予党纪处分。”在这种情况下,1990年7月1日,马万祯在处理决定上签了字,写道:“开始我认为,我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设计、技术指导,对方又以咨询名义给的钱,本没想到性质这样严重。经学习提高了认识,接受一次深刻教训,今后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组织给予这样处理,我服从。”
记者调查时还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原北陵铝合金梯厂厂长贾春芹对记者说:“1990年4月,车辆工厂监察处的人要我写书面证明材料,我把整个过程都写了,其中包括马工程师为我们厂业余提供技术服务的问题。但是车辆工厂人员对我说,他们厂领导对我写的证明材料不满意,要我将叙述马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划掉,只要我承认给马万祯的钱是好处费。我觉得,马工程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给他一些钱,叫‘好处费’也好,叫‘劳务费’也好,不都是一样的吗?但车辆厂这样调查,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另外,车辆工厂是根据每件滚轮提1.07元计算出马万祯可得2140元,除去交给厂计划处的800元,认定马万祯自己得1340元,但实际上北陵铝合金梯厂少给马万祯300元。这一点车辆工厂在处理马万祯时也没搞清楚。
是有过,还是有功
马万祯今年54岁,1962年毕业于东北工学院,先后在沈阳拖拉机厂、沈阳齿轮厂工作过。1978年调入沈阳机车车辆工厂从事技术工作。
在车辆工厂工作,马万祯真是以厂为家。1985年,他看到工厂里将钢材边角料当废品卖掉,实在心疼,就建议工厂办一个轧钢厂。那时候车辆厂没人懂轧钢技术。为了筹建轧钢厂,马万祯除干好本职工作外,业余时间一头扎进资料堆里。从厂房到加热炉、轧钢机等一系列轧钢设备都是他一人设计的,上百张图纸都是在他那不足14平方米的蜗居的缝纫机上绘制出来的。轧钢厂从设计到投产,前后只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当年就为车辆工厂盈利11万元,将废旧钢材的利用率提高了十几倍。当初工厂曾答应,轧钢厂建成后,奖励马万祯一级工资,后来没有兑现,马万祯也没有去要。
这次马万祯为北陵铝合金梯厂设计的滚轮锻造新工艺,锻造2000件滚轮,每件节约钢材3公斤,共可节约钢材6吨,价值1万多元。节约机加工时等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十分可观,同时也有利产品质量的提高。车辆工厂锻冶车间副主任寇国生对记者说:“这套新工艺确实比我厂现有工艺先进,能节约钢材,节省工时,锻出来的滚轮质量也好。”
而沈阳机车车辆工厂现在生产这种滚轮仍沿用过去的笨办法。为什么不将马万祯的这套新工艺引进来呢?车辆工厂监察处一办案人员说:“我们厂这么大,浪费点钢材又算得了什么!”当初工厂也曾有人想引进马万祯的这套新工艺,但一听说马万祯拿了钱而受了处分,就再也没有人敢提这茬事了。
“系铃人”的选择
马万祯奔波申诉两年多,引起了一些部门的重视。
辽宁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在接到马万祯的申诉材料后,于1991年3月、1991年5月、1992年7月先后3次通过沈阳市有关部门致函沈阳机车车辆工厂,希望对马万祯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而沈阳机车车辆工厂只是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调查报告,向省信访办报了3次了事。
在此期间,辽宁省政协、沈阳市科委等6个部门也先后派人到沈阳机车车辆工厂了解马万祯的问题,但都没有结果。
辽宁省信访办的同志对记者说,沈阳机车车辆工厂是中央直属企业,我们地方有关部门只能做一些协调工作,不便干涉。
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在接到马万祯的申诉后,也进行了认真复查,认为马万祯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属受贿行为,以前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的定性是错误的,检察院予以收回。他们也认为,马万祯搞技术服务,一没有占用工作时间,二没有侵害本单位利益,既为本单位节约了原料,又扶植了乡镇企业发展,在这件事上不但没有违法,而且有贡献。检察院将复查结果通报了沈阳机车车辆工厂,而沈阳机车车辆工厂以独立行使监察职能为由,不接受皇姑区检察院的复查结果。
记者11月在沈阳调查此事时,一开始,沈阳机车车辆工厂还比较配合,允许记者与有关人员谈话和查阅卷宗。但几天之后,当记者提出再次看卷和复印有关材料时,沈阳机车车辆工厂的同志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工厂监察处人员告诉记者,车辆工厂对本厂行政干部独立行使监察权,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干预。如果你们要看案卷,必须征得车辆工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记者调查结束后,写出了调查报告,请工厂主要负责人看看稿件时,却出现了本文开头写的拒绝看稿情况。本来,记者和辽宁省其它部门一样,是以实事求是和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对马万祯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的,但沈阳机车车辆工厂的态度却实在令人不解。
沈阳机车车辆工厂难道不需要其他部门的监督吗?
对马万祯这样一个明显的错案,沈阳机车车辆工厂的负责人到底作何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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