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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汇报(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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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4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汇报(摘要)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五周年。委员长会议决定对《义务教育法》实施五年来的情况在全国范围进行检查。据此,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检查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于本年9、10、11月份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检查。
一、五年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
《义务教育法》实施五年来,我国基础教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步入了建国以来发展的最好时期。
首先,《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提高了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基础教育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治教的观念。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都把普及义务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许多地方都采取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的形式,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各地都坚持不懈地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有些省市每年都要检查一次《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和五年前相比,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根据北京、吉林、辽宁等地的情况,依法治教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干部群众教育法制观念有了增强;(二)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三)制定了一批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规章;(四)依法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五)建立健全了督导制度;(六)各级人大依法进行监督。
其次,《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推动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我国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特别是促进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目前我国已有1459个县,占总县数的76%,普及了小学教育并经过了验收。在《义务教育法》推动下,我国广大农村掀起人民群众兴学重教的热潮。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和云南、四川、甘肃、青海、贵州等省的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8%,在校生的巩固率已达96.9%。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初中教育也得到稳步发展。前几年出现的中小学在校学生辍学问题,多数地区已基本得到控制。1990年小学辍学率下降到2.36%,为建国以来的最低点。特殊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使残疾儿童入学逐年增加。
第三,《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逐步落实,调动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给基础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在山东、广西、广东、江西、山西、云南、青海,检查组看到各地在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中,领导高度负责、社会热心支持、群众积极响应,“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巨大热情和累累硕果。特别是校舍的改造,这几年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有人说“这是40年来我国基础教育的一个历史性变化”。山东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校舍设施的全面配套建设。广西在短短两年内校舍危房比率由25%下降到3%以下,如此速度即使在富裕省市也属罕见。正如广西一位同志所说的:“人民像支援革命战争一样支援教育”。在江西,处处呈现“最好的房子是学校”的动人景象。陕西省近年新建翻修校舍占现有校舍的90%以上,一些教师激动地说:“这五年干的比过去二十年干的事还多。”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提出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使教育经费来源有了法律的保证。从五年来的实践情况看,这一条非常深入人心、深得人心,人们经常把“两个增长”作为衡量教育战略地位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标尺。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拨款为主,同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
第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深化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使教育方针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近两年来,各地在这方面总结出不少有特色的经验。如北京市在德育工作中关于加强德育规章制度建设、德育队伍建设、德育教材和基地建设的经验,上海首创的“愉快教育”的经验、“成功教育”的经验以及开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薄弱的状况也开始改变。特别是在解决片面追求升学率这个重大问题上,一些地方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而且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比如加强薄弱学校,努力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缩小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差距;改革招生办法,在已经普及了初中的地方取消小学毕业生升学考试,全部实行就近入学以及进行课程、教材、教法的改革等。
第五,《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加快了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在“七五”期间,国务院拨出13亿师范教育补助专款,加强了师范院校建设。连同地方政府的配套投入,使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经过五年的努力,在中小学教师中,学历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比例普遍有了较大的提高。广东、河北、辽宁、福建、山西等地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都把提高教师队伍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作为义务教育一项重点工作。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各地普遍重视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北京、新疆和许多省、市、自治区在这方面都采取了切实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继续大力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在《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某些地方、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就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宣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任务还相当繁重。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进一步在全社会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基础教育的认识,仍然是把九年制义务教育继续推向前进的首要问题。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深刻认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真正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的重大意义,自觉地把基础教育放到应有战略地位。从全国情况来看,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深度和广度还是不够的,不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依法治教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必须结合普法教育,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义务教育法》,把人们对基础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职能是依法治教的中心环节。有的地方政府把实施义务教育只是看成教育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有一些地方既不落实“两个增长”的规定,又不认真征收教育费附加,甚至有个别地方发生挪用教育经费的违法乱纪现象;有的地方仍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招用童工、童商的问题,造成有些在校学生中途辍学;还有个别地方多次发生坏人造谣惑众,侵扰学校,伤害教师、校长等案件,严重影响着这些地方义务教育的实施;还有校舍用地被侵占,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等。因此,真正树立全社会的执法意识,还需进一步努力。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如吉林省严格执法,近两年共查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典型案例700多件,通过查处违法案例,大大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
第三,排除各种干扰,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违背义务教育宗旨的现象,把基础教育办成了片面的升学应试教育。一些地方领导和社会上仍然以升学率和分数作为衡量学校和教育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给学校规定升学指标,造成巨大压力;在不少地方办全日制复读班和滥编滥印复习资料屡禁不止,学生的过重负担有增无减。此外,社会上旧的传统观念和腐朽思想仍在不断地冲击和干扰学校的教育工作,如何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德育工作的内容、方法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和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如何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中去,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面向”,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我们从这些经验中看到了希望。
第四,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关键。目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面临着学生入学、教师退休这两个高峰,教师问题就更突出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不能适应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形势需要,在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业务素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今后要继续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教师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教师待遇偏低仍是突出的问题,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吸收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下决心解决的问题。
第五,教育经费紧张问题仍是困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在教育投入上体现教育的战略地位,舍得在基础教育上花本钱下功夫。一些地方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不足,在教育经费中财政拨款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这样就难以发挥财政拨款主渠道的作用。从全国情况来看,生均公用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的比例,除福建等少数几个省份外,也普遍呈下降趋势。另外,有些地方,多渠道筹措经费不够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还没有完全做到“征足用好”。因此教育经费必须坚持法定的“两个增长”的原则,同时坚持多渠道集资的方针,使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通过五年来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我们认为:有《义务教育法》和没有这个法大不一样;有了法之后抓执法和不抓执法大不一样;坚持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实施和不抓执法检查,不去监督法律实施大不一样。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继续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作用,把《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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