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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还无凭——亲朋好友公堂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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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借还无凭——亲朋好友公堂见
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日趋增多。一些公民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借钱时不立借据,有的借钱时立了借据可还款时又忘了收回。这种借贷极易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这类案件,我院1989年受理16起;1990年受理21起;1991年受理32起;呈逐年增多趋势。
比如,李某到法院诉称:他的亲戚牛某盖房时借他400元现金,当时未立下借据。两年后,他盖房需钱向牛某讨要,牛某却矢口否认。由于李某拿不出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又如,吕某到法院诉称,他借给工友孟某250元现金,立有借据。两年后找孟索要,孟说已经还了。孟某则辩称,一年前,他在厂里已将250元钱还给了吕某,当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因借据在吕某家未去取回。由于吕某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他借钱给孟某,而孟某举不出证据来证明他已还过,法院依法判决孟某归还吕某现金250元。
以上事情告诫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不论亲疏远近,都应尽量立下字据,以免日后说不清道不明,引起纠纷。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 郝东法 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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