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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药厂发生怪事一桩:转让一项技术获利百万厂长被人告到了检察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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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7
第2版(经济)
专栏:

郑州中药厂发生怪事一桩:
转让一项技术获利百万厂长被人告到了检察院
编者按 本该记功的好事,却被人当“罪”告了。这真是一件怪事!
这类厂长正当职权范围的事屡屡受到干扰,表明《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落实。为此,我们还必须下实实在在的功夫,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改革需要付出代价,但付出的代价必须值得。把那些被恶意中伤、无谓纠缠的厂长解脱出来,全社会都有责任。当然,告状人中,相当部分可能并不是出于恶意,但他们的旧脑筋、旧观念实在是害人误事啊!
本报郑州12月16日电 记者李而亮报道:尽管郑州中药厂今年已提前1个多月完成了全年的产值、利润承包计划,可厂长白新久却难展脸上愁容。今年10月,他根据市场变化和厂里的生产经营情况,将本厂的一项产品技术转让给广州的一兄弟厂家,厂里为此可获得100多万元的收入,相当于中药厂全年的利润。但是,最近却因此而被厂里的某些干部告到了检察院。
1990年,郑州中药厂投产了新药——清肝利胆口服液,受到广大用户欢迎。到了今年下半年,这个产品尽管仍然畅销,但产品生产技术保护期已过半,国内一些地方出现了同类产品的生产,如果再不及时转让,过一段时间,有可能变得一文不值。于是,当厂长白新久了解到广州某厂家急需此项技术时,通过对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将此项技术转让。由于抓住了机遇,厂里不仅得到了50多万元的转让费,而且规定将从对方投入生产后两年内提取销售额的2%,加起来就等于获得上百万元的收入。白厂长已决定将这笔收入的30%用来奖励科技人员,加快新产品的开发。这么一件利厂利民的事情,却被厂里个别干部指责为“私自变卖企业技术专利”(此技术并非专利),告到检察院,要求追究白厂长的“刑事责任”。
检察部门经了解情况后认为,此事属厂长职权范围,不予追究。白新久并没有因此而舒展眉宇,他对记者说:“这几年我们是在告状声中前进的。”企业从他1990年上任时亏损80万元到现在年创利润100多万,是大力改革的结果。但几乎每出台一项改革措施,便有人随之告状。在谈到这次被告状时他说:市场的概念就是交换,其中也包括技术。把技术推向市场赢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这正是搞活企业的需要。我已清楚意识到,在向市场经济的转换中,新旧观念、新旧体制的碰撞和斗争决不会风平浪静,只要坚持改革,我还得准备再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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