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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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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从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者
问:当前,我县汽车肇事后逃跑事件日益增多。由此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请问:对交通肇事逃跑者应该如何查处?
 河北肥乡县政府办公室 宋英杰
答: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往往超过事故的本身,是同法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背道而驰的;也是我们公安机关从严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这些年来,公安机关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很多地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有的案件性质恶劣,手段毒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是法律对事故当事人的起码要求。常言道:“人过留影,雁过留声。”只要发生事故,就有现场的存在,就必然留下蛛丝马迹,如果毁掉现场,又会留下新的痕迹,所以,肇事者逃是逃脱不了的。特别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对肇事后逃逸的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都作了从重处理的规定,以身试法只能是既害他人又害自己。作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记住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车牌号码和驶离的方向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线索越多、越准确,越有利于迅速破案。因为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是公安机关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往往关系到侦破方向和侦破方案的确定,也可以使侦破工作少走弯路。因此,提高受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安机关要根据被害人及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迅速出击,追缉堵截,同时发动群众揭发逃逸者,对可疑车辆和修理厂进行检验、调查等。在抓获逃逸者后,要与法院、检察院一起,从重从快处理。只要全社会形成肇事逃逸可耻,人人喊打的新风尚,肇事逃逸的现象一定能大大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一定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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