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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稿件属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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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通讯员稿件属著作权法保护之列编辑同志:
我们是基层通讯员,在工作中常常碰上这样的事:我们撰写的稿件,被一些编辑记者改头换面据为己有;根据某些编辑记者的要求,我们把有价值的稿件寄给他们后,稿件未有多大改动发表了,但署的是他们的名字,我们真正采写人的名字却没了。
请问:这些编辑记者的做法是否侵害了基层通讯员的合法权益?
辽宁锦西市 李雅臣 王兴军李雅臣 王兴军同志:
基层报刊通讯员撰写的稿件,被报刊社的编辑、记者加以修改,甚至几乎未作改动,即署编辑、记者的名字而不署通讯员的名字予以发表,是无视通讯员辛勤劳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著作权的主体,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基层报刊的通讯员进行采访,撰写新闻稿件,属于创作文字作品,新闻稿件写成之时,就享有著作权,而无论该稿件是否已经发表。任何人未经该稿件的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非法使用,否则就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你们在来信中所说的报刊编辑记者对通讯员采写的新闻稿件改头换面后署自己的名字发表,而不署通讯员的名字,这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通讯员提供的稿件,经过编辑记者修改、补充,然后以编辑记者和通讯员共同署名发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双方都对该稿件付出了劳动,成为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但编辑记者对稿件进行删改之后,独自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各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都应当尊重通讯员的劳动,注意维护通讯员的合法权益。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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