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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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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23
第2版(经济)
专栏:

经国务院批准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发布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12月19日发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该条例将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是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而制定的。它包括5章24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国家医药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白惠良向记者介绍说,《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行政保护的申请、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附则等。
白惠良说,享受行政保护的药品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谈到实行药品行政保护的意义时,白惠良说,此举有利于发达国家对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缔约国地位的支持;有利于我国医药行业与发达国家的经贸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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