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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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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25
第5版(理论)
专栏:加快改革开放发展

要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郑宇民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但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因为个体、私营经济不仅具有增加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提供税收、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要等作用,而且还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实现农村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那么,应如何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呢?我认为,除了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进一步破除“左”的和旧的思维方式外,还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以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的条件。现在,全国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只有二千二百多万,远没有达到建国初期的四千八百多万人的规模,还不到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二。这样的从业人员数量是很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因此必须放宽政策,鼓励有更多的人来加入这支队伍。我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凡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留职停薪或辞职和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以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允许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和经批准的行政机关人员,在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经营活动,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加快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从事个体劳动,年老照样有靠”的目标,以解除个体、私营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第二,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登记手续。为了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应当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登记手续,对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人员只要凭居民身份证(合伙经营的还要有合伙协议),就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而一概取消其他不必要的手续;对登记中须提交行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在清理后重新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总的原则是,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的手续均不宜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各部门也不应自行设置障碍。
第三,要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品种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它,鼓励他们根据市场需要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灵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还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经营,发展外向型经济。对个体、私营企业,还要从资金、信贷方面予以扶持。
当然,我们在大力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限制它们的消极作用。
(作者为中共浙江省浦江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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