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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商局前会计员薛祖云 控诉局长张立轩等陷害干部的罪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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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02
第3版()
专栏:

蚌埠市工商局前会计员薛祖云
控诉局长张立轩等陷害干部的罪行
编者按:去年十二月底,读者杨琪华来信,揭露安徽蚌埠市工商局长张立轩等阴谋陷害革命干部薛祖云的罪行。本报当即写信给安徽日报请他们负责调查,并写信给薛祖云,要她大胆控诉。安徽日报已在一月二十八日将薛祖云控诉信刊出,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查究处理。现在我们把薛祖云的控诉信公布在这里。编辑同志:
我叫薛祖云,是一个青年团员,被蚌埠市工商局张立轩、杨振中、朱抗等打击报复,阴谋陷害,并将我逮捕监禁达一年两个月之久。现在我将被陷害的经过向党报揭发,请求主持正义,督促有关方面迅速查明,惩办陷害的主谋人,并教育其他失职人员和官僚主义分子。
我是霍邱县薛集人,现年二十三岁,地主成分,学生出身。一九四八年春,我在正阳女子师范毕业,当年秋到田家庵中心小学教书,一九四九年六月投考蚌埠市干部学校,十月份被发展为青年团员,十月底到蚌埠市工商局工作。我刚到蚌埠市工商局工作时,领导上对我是信任的,也注意对我的帮助和培养,所有局内印鉴、校对、会计、出纳、资料保管,甚至局长私章和签名章,统交我负责管理。到一九五○年九月,除会计工作移交给他人外,印鉴、校对和档案工作,仍由我负责。直到一九五一年三月,调到工商局工业科做内勤工作。
一九五○年春,工商局商业科科长龚允佳(原为共产党员,在“三反”中因贪污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徒刑劳动改造。)向我提出婚姻问题,被我拒绝。当晚,他又借机对我调戏,被我严词斥责。他是有妇之夫,又是领导干部,这种行为实在恶劣。我就把这个情况向局的领导同志反映。当时局长为余志新,局的领导同志和党支部都对龚允佳进行了批评,党内并给以处分。因此,龚允佳对我颇为怀恨。
工业科科长朱抗(党支部书记)的爱人葛仁婉是候补团员,她在一九五○年夏天要求转正。当时我是团的组织委员,我和团内绝大部分同志,都认为葛思想落后,表现不好,不能马上转正。后经团支委会、团支部大会讨论的结果,都不同意转正,决定给葛延长候补期三个月。朱抗因为要急于和葛结婚,竟以党支部名义强制团支部通过葛仁婉转正,并因此对我极为不满。
局内商业科科长杨振中(党员、党支部委员),他一贯对我忌恨,而且时常打击我。因为我在局内担任的是监印等工作,我能遵守制度,不给他方便,他就对我大为不满,说我是新干部,没有资格管这些东西,甚至还讽刺我。特别是一九五○年夏天,他有蚊帐也要求发帐子,我按照规定,提出反对,因此他对我更加怀恨,处处和我为难。如他叫摊贩管理所不把计划交给我(该所属工商局领导,我是会计),结果银行不给钱,使我费了许多手续,还影响了工作。一九五一年一月,局内股长柳东又向我提出婚姻问题,也被我婉言拒绝。同一月内,局长余志新找我谈话,说我政治上比较开展,思想纯洁,工作积极,是有前途的青年,准备把我介绍给新调来的局长张立轩作爱人,我当即表示反对。余又再三给我打通思想,说张是老同志,组织上应该帮助他解决婚姻问题,并说张“可以多帮助我进步”,“年纪大不要紧”等等。我因张思想品质不好,坚决不同意,因此,张就对我不满。
当上述情况接连发生后,我的情绪很波动,再三提出要求调动工作,领导同志都未允许。接着,我就遭到了一连串的打击、报复。如: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局内秘书科科长朱浩找我去谈话,说在一九五○年冬,有一次蚌市停电时,局内赵诚光同志的衣服证章被偷,说那天我不在局内,有嫌疑。这使我气愤极了。因为那天夜里,我是在局内的,而且和同住一处的女同志常一清,都在宿舍内,并未外出。当时我据实报告,并提出证人。事后,我发觉因为婚姻问题,老是得罪人,会发生意外,再不解决不行了。在一九五一年二月间,我请假去宿松(因哥哥死了)路过合肥,经前皖北行署交通处长赵凯等介绍,我和行署杜××同志建立恋爱关系。一九五一年四月八日,杜××同志去北京开会,路过蚌埠看我。这事被工商局领导干部知道后,就引起张立轩等大为不满。商业科科长杨振中,就到财政局把我早经移交、报销过的账册拿回(我是
一九五○年九月移交的),指派一些人进行清查,并在四月十七日晚,召开机关全体人员大会,向我进行斗争,说有下面几点理由:
一、在我以前的一个会计,因业务生疏,把付摊贩管理所建筑费现金六十万元,未列入现金账,因此从账面上看:她的移交数比我接受数少六十万元。他们即认为我有贪污嫌疑。我当时曾提出抗议,指明摊贩管理所王志军和交给我的会计王佩芳可证明,但他们不加理睬(这一点,早经王等证明过)。
二、过去银行已有工商局的存款户头,我不知道也不懂得。当我接受会计工作,并继续向银行存款后,发现过去有存款七十三万元,经请示业务指导人柳东,将这笔款转为移交科目收入。他们认为这一点可疑,我也提出有人可证明。
三、一九五○年三月,改变记账方法,我对新方法不熟悉,账有些乱,并有错误,但有收支对照表可证实没有贪污行为,而且经过正式移交手续,未发现贪污。他们也抓住这一点,作为陷害借口。
特别是下面一点,他们更加当做陷害的重要把柄。
四、工商局所属摊贩管理所会计李永铎,一九五○年一月间,预领经费。至二月查账时,我发现他挪用一百七十五万元未报。我当即向他追问,他向我求情,说工商局如发现了会把他开除,他家中有老母、小孩,生活困难,求我替他瞒住,并答应日内归还。到了归还日期,他又未还清,紧接着实行财经统一,我又怕张等发现后乘机打击,无可奈何,我向同学借金戒子一个垫上。这事在杨振中等查账后,反诬我贪污,我据理申辩,他又说我花言巧语蒙蔽群众。
在这一斗争会上,经杨振中、龚允佳等少数人发表打击性意见以后,即由工商局局长张立轩宣布将我送法院强制反省。并说:我账上的错乱,都不是主要的(当然不是主要的,而且是无问题的。因为我账上所有疑问,都有交代,有人和事实可证,并且是经过正式移交、报销手续的),而包庇李永铎挪用公款是主要的。
我被送至法院后,法院说我有严重政治问题,我才知他们是以贪污问题为借口,对我达到政治上陷害的目的,我就更加愤慨。
第二天,蚌埠市法院就给我带上手铐,提去审讯。由法院提讯不到十分钟,市公安局保卫科又来提讯,这样我就被诬陷为严重的政治犯。每次审讯都在下午七时至夜十二时、一时。每次审讯时,我都把被捕前的内幕情况,向他们报告,请求查处。但他们硬说我是特务,并说这是和我哥哥有联系的
(我哥哥叫薛祖贤,在宿松县陈汉区工作,已病死)。他们还说我做特务活动的情形,已被他们制成卡片,强迫我承认是特务。我再三否认,并等待着党和政府最后弄清事实。
一九五一年七月五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把我解到皖北法院,审判员孟子皿把我提讯。这次我又把被报复陷害的情况,向他报告,并要求迅速处理。我对解来皖北法院处理,是很高兴的,因为我相信上级法院一定会把事情很快弄清。那知道一拖四个月,都未审讯。直到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才开始第二次审讯。第二次审讯时,已经不像第一次审讯那样含糊,明确提出我是贪污问题。说:市工商局有材料,证明我有严重的贪污行为,要解我回蚌埠。我怕到蚌市后,更遭陷害,请求在皖北处理,并要求将蚌市工商局账册调来。到十二月份,皖北法院将账册调来,并将前会计王佩芳,后会计龚忻、胡雕等三人调来,但是最主要的移交表和有关的各种表格,蚌市工商局拒不交来。因此,是否有贪污问题,仍无法判断。我就催促皖北法院,继续追调有关材料。皖北法院即打长途电话、去公函,要蚌市工商局把有关材料全部交来。但是蚌市工商局张立轩等,仍然不交重要材料,故意把我拖在监狱中。一九五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皖北公安局来提讯。当时我感到奇怪,为什么老是在法院、公安局转来转去。那知道这一次皖北公安局侦察科朱科长对我说:“我们准备释放你了,你有意见没有?”我提出意见,他又说:“出去以后不要乱说冤枉。有些人就是这样走向反动方面去的。”六月二日,法院又将我提讯,审判人孟子皿告诉我说:“你的案子判决啦!”于是他就开始宣读判决书,一开口就是“贪污犯薛祖云”。我当即提出抗议,他不理睬,继续宣读判决书,说我包庇李永铎挪用公款一百七十五万元。我即提出:“既然是他人挪用公款,即使是我包庇的,何能说是我贪污?”他说:“这是审判委员会的用语问题。”于是判我徒刑六个月,以以前关押时间来抵折。我要求重新判决,他就说:“不服可到华东打上诉!”我再提意见,他就宣布说:“我退堂了!”我说:“你到退堂了,我又到那里去呢?”他说:“你到那里去,我可管不着。”无可奈何,我只好带了几件破衣服、棉被等,到皖北民主妇联会去,妇联负责同志听了我的报告,很重视,就要求有关方面重新调查处理。出狱后,我的团籍和工作都恢复了,法院也撤销了那个错误判决。但是对我进行陷害报复的坏蛋张立轩、朱抗、杨振中等,还逍遥法外,我要求对他们进行严厉的制裁。我所以提出他们陷害我的理由如下:
一、既然认为我有政治问题,为何又召开群众大会向我进行斗争,而且以贪污为名,将我逮捕。我的经济账目,几次清查都未发现我有贪污行为;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查账后还未做结论,就急于将我逮捕,这显然是报复。
二、既然对我政治上早有怀疑,为什么到一九五一年一月份,张立轩还通过余志新介绍,向我提出婚姻问题,而且长期间都叫我担负管理印鉴等重要工作。
三、他们怀疑我政治上有问题,是说我接近的人和我哥哥有问题,既然是他们有问题,为何不先弄清他们的政治情况,而先逮捕我。
四、张立轩是在合肥开会回去以后,决定逮捕我的。他在合肥开会时,工商处已提出要调我来省,而且告诉他,我已与杜××有恋爱关系。既然是早就怀疑我,为什么恰恰在这个时候,决定逮捕我,这不是有意陷害是什么。
五、即使怀疑我有政治问题,但是没有任何足够的材料,为什么要逮捕我?就算我是有嫌疑吧,有嫌疑也该先弄清楚,他们在政策上应该是懂得这一点的。
六、既然说是怀疑我有政治嫌疑,为什么逮捕后,长时间内不继续追查,弄清事实,故意拖延。而且对我的所谓贪污问题更采取恶毒的拖延手段,故意不交重要材料,以致这一问题长期内难做结论,这显然是故意陷害。
七、我哥哥等人写给我的信,在这些信中有些话,他们为什么断章取义,摘出作为反革命证据,这当然是制造借口,达到个人陷害的目的。
此外,我在被捕之后,曾向蚌埠市法院、公安局和皖北法院提出申诉,告诉他们陷害的内幕情形,他们为什么不听我的申诉,迅速调查处理,使我长期关押在狱。我在被捕后也曾给团支部书记柳东写信,要求调查处理,他们又为什么不提请有关方面注意调查。
我特别要求有关方面,把陷害我的主犯张立轩、杨振中、朱抗等逮捕法办,严厉惩处,以教育广大干部。此致敬礼!
薛祖云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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