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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文”者的品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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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25
第8版(副刊)
专栏:文艺短论

“卖文”者的品格
毛志成
作家大大方方地走向文化市场,直接关注顾客(读者)的取舍,直接过问作品的市场价格和市场销路,或索性公开宣布自己的作品是商品,乃至一跺脚说:“本作家此后要卖文为生”,虽算不得雅,但也未必堕俗。
然而,正正经经的“卖文”,也是需要人格和文格的,起码的“合理线”应定在:所“卖”的必须是文化品本身,具有文化自身的品格。哪怕你写的是闲文逸品,凡人琐事,乃至是打趣插科、灯谜酒令,也应具有知识格、文墨格、文采格,无愧作家手笔。
偏偏有人所“卖”的是其它,与“文”甚远。诸如,有人卖“牌子”,笔下的东西无论从“知识格”上看还是从“文采格”上看,都低于读者,发表资格全得力于作家头衔;有人卖“面子”,笔下的“随笔”、“小记”无非是到某名人、要人、贵人那里喝了一次酒,饮了三回茶;写出的“访外系列”无非是在东京如何打嚏、在巴黎如何出汗;有人卖“路子”,手里晃着个作协证,朝叩企业大亨之门,暮入公司经理之室,写些吹捧文字,从中获利;有人卖“胆子”,为博“敢写”之名,沽“突破”之誉,故意写狂言、讳言、污言,乃至泼腥洒秽、舞臭弄臊。再往前一滑,就走上了卖禁品的险路。
文学作品即使成为商品,也是特殊商品,特殊就在于它是“文化商品”。一般商品的流通、运转,旨在增殖物质财富,文化商品却旨在增殖精神文明。衡量文化品的真伪、高低、清浊,确定文化品的价值指数,起码的标准是:看它文明含量、文化含量的有无、大小。这是铁尺码,舍此无它。
(作者单位:北京市作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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