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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克服经济科学中的主观主义的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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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02
第3版()
专栏:

彻底克服经济科学中的主观主义的错误
苏联 阿·梭勃列夫
编者按:斯大林同志在他的天才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那些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来看社会发展法则的一部分苏联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严重错误,并着重说明了这些法则的客观性质。本报一月二十四日曾发表了苏斯洛夫同志所作“关于费道谢也夫的两篇文章”一文,指出苏联前“布尔什维克”杂志总编辑费道谢也夫对于社会发展法则的主观主义的唯心主义的错误观点。现在梭勃列夫同志的这篇文章又指出了苏联几位著名经济学家的类似的错误,并着重指明了这种错误观点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科学上会导致一些什么恶果。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学者及高级干部的学习,都是有帮助的。
斯大林同志的天才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出版和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大大地加强了广大劳动群众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基础的愿望。
我们的思想干部所面对的重大任务是广泛展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宣传,完全克服有碍正确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各种错误观点。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认识客观世界和用革命方法改造客观世界的有力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学说无所不能,因为它忠实地、正确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法则,使我们有可能把这些法则掌握起来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斯大林同志在其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全面研究了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发展法则,着重指出了这些法则的客观性质,也就使经济科学中的主观主义的、唯心主义的论述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
马克思主义教导说,政治经济学法则—无论在资本主义时期或社会主义时期都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斯大林同志指示说:“人们能发现这些法则,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把某些法则所发生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争取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法则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法则或创造新的经济法则。”(“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文版第三页)
党的领袖列宁和斯大林对于理论方面的主观主义者和政治方面的各种冒险主义者,一向进行着坚决的斗争。他们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际活动应当从社会的物质发展方面成熟的需要出发,应当以所认识的经济法则为指南。
列宁写道:“任何一种改革,如果在经济实况中,在大多数人民意识中都没有绝对成熟,那末,公社,即工农代表苏维埃,是决不‘施行’,决不打算‘施行’,而且也决不应该施行的。”(列宁全集第二十四卷,俄文版,第四十八页)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在社会生活中生产的决定作用的原理,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的斯大林同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指出:
“……为了在政治上不犯错误,无产阶级党在制定自己的党纲以及进行实际活动时,首先应以生产发展的规律,应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为出发点。”(“列宁主义问题”第十一版,俄文版,第五九一页)
列宁和斯大林的这些论述给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的政策开辟了科学的基础,那方针是反对主观主义的对于经济法则的解说的。
然而在我们的文献中却流行着一些非科学的、主观的唯心论的观点,根据这些观点,苏维埃国家仿佛是可以自行“创造”,“改造”和“废除”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似的。主观主义者宣布道,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可以说是无产阶级专政,也可以是国民经济计划。这种主观主义的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曲解充分反映在沃斯涅克斯基所著反马克思主义的“卫国战争期内的苏联战时经济”一书中。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经济文献中,阿·列昂节夫同志是沃斯涅克斯基的那本反马克思主义的书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主观的论述的宣传者之一。列昂节夫在他所著的小册子和论文中,把国家的经济作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混为一谈,宣布苏维埃机关在国民经济计划化方面的活动便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例如,他不正确地阐述了我们的伟大导师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性质的问题的观点,在他所著:“列宁和斯大林著作中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书中,他写道:“国民经济计划化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经济法则。”(该书第三○页)在另外一篇著作“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制度及其经济法则的性质”中,列昂节夫断言说,社会主义的计划化是“苏联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法则”。这样,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被国民经济计划化的“法则”所代替,而政治经济学理论则为经济政策所代替了。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问题的这种类似的主观主义的观点,在另一位经济学家—伊·格拉特科夫同志的著作中,也被宣传着。他所著的“一九一七年——一九一八年苏联计划经济建设概论”一书,实际上就是以非马克思主义的论述的理论为基础,其中把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及其所制订的计划说得好像是一切法则的法则。格拉特科夫企图给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作家加上主观主义的解释。他写道: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奠基者的著作中,有计划地管理经济这一点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法则的特征提出的。”(该书第五页)格拉特科夫认为,苏维埃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为客观经济法则的作用所制约的生产,而是苏维埃国家。作者断言说,“苏维埃国家从其活动的最初起,就是经济的运动和发展的根源。”(一九四八年“经济问题”第五期第十八——十九页)
科兹洛夫同志在他的一些论文中也积极地宣传了这种主观主义的观点。在一九四八年“经济问题”第一期所刊载的一篇文章中,他写道:“社会主义经济的运动和发展的根源,是订立计划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十三页)在其他的一些著作里,作者指出,国家计划是苏联国民经济的发展法则。(例如,一九四八年“经济问题”第六期第十五页)。
这种论断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
这种论断的错误,是在于它们无视了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关于这一发展的规律性的原理,而把国家的行动,它的意志和人们的愿望提升到主要的、决定一切的经济法则的地位。
斯大林同志在他的经典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否认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质,宣布苏维埃国家是脱离经济的必然性,脱离客观法则而
“自由的”,这就“会使我们陷身在混乱和偶然性的王国,使我们处在奴隶似地依赖于这些偶然性的地位,使我们不仅失去了解事情的可能性,而且简直会在这偶然性的混乱中瞎摸”。(中文版第七八页)
其次,如果计划化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而各种计划都是由人、由国家编制的,那么就会得出结论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和国家可以自行创造经济法则,可以随意确定社会的发展。
实际上,国民经济计划化之所以有可能性,它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力量,因为它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法则所规定的,它是必需的和依靠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斯大林同志教导说,国民经济的计划化,只有在它正确地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要求时,和它在各方面适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时,才能得到良好的结果。
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断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法则可以由国家创造和消灭,人的意志可以决定社会的发展,——这一切都给政治中的冒险主义和专横作风开辟了活动场所。
再次,主观主义者们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否认经济法则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用偶然性来代替必然性,取消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因为,如果国家的意志决定一切,如果人们可以随意创造经济法则,那么科学就没有地位了。
如果我们站在主观主义者的立场,会使“我们取消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因为不承认客观的规律性,不研究这些规律性,科学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取消了科学,我们就没有可能预见国内经济生活中事变的进程,即没有可能把那怕是最起码的经济领导工作做好。”(“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文版第七八页)
斯大林同志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质的原理,同时教导说,不应该把这些法则偶像化,社会在法则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同时在认识了经济法则之后,社会可以掌握它们、利用它们、学会应用它们为社会谋福利。
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的生活力和强大的改造力量,并不是如主观主义者所断言,在于这个政策是苏联经济发展的根源。社会主义的完全适合于生产力性质的生产关系,是保证生产力强力发展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力量。国家由苏维埃社会物质发展的需要出发,以认识了的经济法则为指南,可以在经济上发挥巨大的影响,为社会和全体人民谋福利。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有科学根据的,它本身反映出经济的必然性。依靠着认识了的客观法则,苏维埃国家在经济基础上表现出积极的影响,它的政策具有巨大的组织的和改造的意义。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苏维埃政权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这一个困难任务,并不是因为它消灭了现存的经济法则,“制定”了新的经济法则,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
认识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之后,党粉碎了托洛茨基的冒险主义分子和右倾投降主义分子,把这些国内和国际资产阶级的代理人清除出去,建成了社会主义,现在并成功地领导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建设。
列宁、斯大林的党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出发,为建设共产主义社会,而进行自己创造性的活动的。这个法则的特点和方面,就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一些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错误观点,即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质和宣传主观主义的观点,使我们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事业遭受了损害,应该完全而彻底地克服这些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全不相容的观点。
(君强译自一月十二日“真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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