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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诉讼法取得初步成效顾明报告人大法委会检查该法执行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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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26
第4版(要闻)
专栏:

实施行政诉讼法取得初步成效
顾明报告人大法委会检查该法执行情况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明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作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检查行政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人大常委会检查执法情况的部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年于4、5月、11月间组成了三个检查组分赴浙江、山东、贵州、湖南、四川五省检查了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情况。顾明说,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各地为实施行政诉讼法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开始起到了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取得的初步成效,顾明说,(一)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促进了政府工作法制化。建立健全了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机关清理了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省加强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各级政府还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增加了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渠道,帮助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对政府机关的监督。
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顾明说,(一)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特别是对具体案例的宣传不够。行政诉讼法实施已两年,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知道这个法,很多群众存在着“民告官,告不翻”的思想,担心官官相护,担心赢了官司,高兴一阵子,难受一辈子。
(二)有的行政机关对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告诉当事人诉权,不出书面处理决定,甚至恐吓、阻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有的行政机关当了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移送有关材料,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通过各种关系向原告甚至法院施加压力,干预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履行判决,也不交诉讼费。
(三)发现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较大,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有的运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有的法院对审理行政案件有顾虑。有的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肯受理案件;有的法院将原告起诉的行政案件,先交行政机关协调,待协调一致后,再按协调意见裁判。不少法院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开庭判决撤销,而是劝说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再动员原告撤诉,甚至在原告、被告之间反复谈判协商,让双方让步,动员原告撤诉。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结案的情况看,撤诉率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的法院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没有判决撤销过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占结案总数的比例,高达50%至75%。由于行政审判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承受的压力较大,不少行政审判人员对搞好行政审判工作信心不足,不安心从事行政审判工作。
(五)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现有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有的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规章之间互相打架,造成执法困难。
关于对今后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建议,顾明说,(一)建议继续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使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消除思想顾虑。(二)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研究解决一些当地能够解决的问题。(三)建议政府继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四)要根据小平同志的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加紧清理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避免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加快出台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法律,为进一步实施行政诉讼法提供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五)建议在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中培养、选拔一批学法、懂法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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