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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颁布《条例》实施办法经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审核贯彻《条例》有突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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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2-28
第2版(经济)
专栏:

云南颁布《条例》实施办法经国务院
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审核贯彻《条例》有突破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新华社记者张锦胜、本报记者张国荣报道:云南省副省长朱绍尧日前在北京宣布,《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制订完毕并已通过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的联合审核。这个《实施办法》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具体执行,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据介绍,云南省制订的这个《实施办法》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个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经贸办和国家体改委审核的方案。国家体改委认为,这个《实施办法》在贯彻《条例》方面有突破,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案。
云南省的《实施办法》提出贯彻实施《条例》必须遵循的原则时指出,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云南实际出发,过去搞活企业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与《条例》和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必须修改、废止。要坚持改革,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所有企业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和相应的盈亏责任,率先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试点。
在落实企业经营权方面,《实施办法》提出,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全省企业资产经营的主要形式,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到期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新一轮承包,并突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超过承包上交利润任务部分,不再先收后退,由企业全部留用。要积极稳妥地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试行股份制。技改任务重、缺乏资金的现有大中型企业,经批准可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有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批准,可以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易地上市的试点。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除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极少数列入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除国家和省物价管理目录所列项目外,其余产品和劳务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废除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封锁、限制企业产品销售范围的有关规定,取消出省商品的归口管理及准运证制度。企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推销费,其提取和使用办法由企业自定。
关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指出,政府有关部门有违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企业有权向上级机关或政府反映,由上级责令其改正;也可向政府执法监督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企业有违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政府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对违法者可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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