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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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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04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读者来信
读者对安化县区干部曹春生打死农民事件的意见
——读者来信综述
一月十八日本报刊载了关于“湖南省安化县区干部曹春生恶霸作风严重,竟违法乱纪打死农民王宏开和王振家,当地人民政府已将主犯曹春生判处死刑”事件的报道后,读者纷纷给本报来信表示意见。截至一月底,本报共收到此项来信五十三件。
读者们的意见,综合起来有三点:一、拥护当地人民政府判处该案主犯曹春生死刑,并建议在当地召开群众大会执行;二、同意本报“编者按”提出的意见,对该案有关的违法失职人员,如王智堂、王柱祥、王忠爱、王又坤、张鹤松等,必须给予应得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其中的党员干部,还必须受到党纪的制裁;三、与该案有关的中共湖南省安化县委会、安化县人民政府,必须作深刻检讨。并希望将上述意见的处理结果在本报公开发表。
另外,读者李长有来信说:“我结合这一事件检查了我自己。我身为公安人员,应该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可是我也有过侵犯人权的行为。今后,我坚决克服我过去的恶劣作风,作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忠实的勤务员”。读者关新来信说:“像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个别的。江西萍乡县某些区、乡干部的工作作风,就很不好。他们在乡村中横行霸道,独断独行,不执行政府政策。上级政府的重要法令,到了区、乡后,就被区、乡干部故意扣留起来,不往下传达。群众见了区、乡干部,都不敢提意见。某些区、乡干部处理一件事情,只凭个人恩怨。”读者于泽修等四人来信说:“我们建议各地区应接受这一事件的教训,详细检查,看是否有类似事件。”读者张增富来信说:“为了防止和纠正像曹春生这样的封建性的野蛮行为,在广大的农村干部中,进行一次巨大的思想教育,甚至搞一个群众运动,都是必要的。”读者侯豫楚来信说:“这是继‘纪凯夫事件’、‘张顺有事件’、‘窦端孝事件’等之后的一个严重事件。它的揭发和处理,说明了共产党为反对坏人坏事而斗争到底。我也更深深体会到共产党的正确和伟大。”
建议推广鲁山县贯彻婚姻法的经验
编辑同志:我看了人民日报一月六日刊载的“河南省鲁山县是怎样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这篇文章以后,认为鲁山县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成绩很显著,他们的经验很重要,值得全国各地推广。我建议各地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和一切有关部门,普遍学习和推广鲁山县的经验。尤其各地的党、团组织和民校的领导人,应马上着手在党员、团员和民校学员中,结合鲁山县的例子,进行关于婚姻法的教育。我还建议,农村中党的宣传员和剧团,现在就抓紧进行宣传婚姻法的准备工作,如学习有关政策,搜集宣传材料等,以便在春节期间和在三月份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村剧团最好及早开始搜集一些当地有关贯彻婚姻法的典型的真人真事,编成短剧,以备演出。各地宣传人员,还应该考虑如何在读报组、互助组、合作社等组织中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务使婚姻法深入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的心目中去。
张蒲芦
山西省工业厅应该负责纠正左云县煤窑欺骗农民的行为
编辑同志:我们绥远省丰镇县城关区很多农民在冬闲时到一百里外的山西省左云县黄土沟、和尚嘴地方国营煤窑拉炭。这个煤窑的干部作风恶劣,给农民秤炭时克扣分量,使我们农民受到很大损失。
该窑这种欺骗农民的行为是有一贯性的;每次克扣的炭数量很不小。我们街上的高保子在去年十二月二日拉了一千斤炭,但回来一称只有九百三十斤。霍付丑最近也去拉了两次,每车一千斤,都要短八十斤左右。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到该窑拉炭的每天有五百辆大车,如果每车(一千斤)平均缺秤五十斤,每天就要有两万五千斤。时间长了,数目该有多大呢!农民们对这种情况都很有意见。单柱子为了这事曾向掌秤的人提过意见,但答复是:“拉不拉炭随你,反正得按我们的规矩。”我们也曾想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听说左云县的农民曾几次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过意见,但始终没有得到重视。所以我们也就没有勇气再提了。
我们认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对这个问题加以检查,纠正这种欺骗农民的恶劣行为。
绥远省丰镇县城关区第二农民协会南栅
子里农会小组全体农民(傅保援代笔)
编者按:山西左云县黄土沟、和尚嘴的地方国营煤窑给农民秤炭时克扣分量的恶劣行为,是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一种表现。特别在国家企业中是决不允许存在的。这种恶劣行为,不但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了当地农民经营副业的积极性,并且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威信。左云县人民政府在听到群众多次反映以后,对这种损害群众利益和国家威信的行为不加纠正,这也是不应该的。我们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厅迅速负责处理这个问题,并将结果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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