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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机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应该做什么、怎样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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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04
第3版()
专栏:

人民检察机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应该做什么、怎样做?
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蓝公武
自从婚姻法颁布以来,由于广大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努力贯彻,人民群众中新的婚姻关系和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正在成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包办、买卖等不合理的封建婚姻以及轻视妇女、危害妇女的婚姻纠纷逐渐减少;社会上新人新事大量出现,呈现了一片新气象。许多获得婚姻自由的青年男女在欢呼着:“毛主席和共产党给人民带来了幸福。”他们的政治积极性与生产积极性已大大提高,从而使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增加了无限力量。
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全国各地在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上发展极不平衡,几千年来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在许多地区还很严重,许多群众和干部对婚姻法在社会改革运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认识不足,使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受到了许多阻碍。某些干部尤其是区、村干部自身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对贯彻婚姻法采取对抗态度,不但不去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反而凭借职权,支持封建陋习或进而干涉婚姻自由。例如广西省永淳县式堂村直至最近还流行着“族权”、“夫权”的统治。该村农会主任屈济朝、民兵队长屈学进等不仅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与恋爱结婚百般阻难,并诬蔑到别村去的妇女有“通奸”行为,接连召开五次群众大会,当众“镇压”妇女屈六妹等人;前后被诬为与人“通奸”而受刑的妇女有十余人,其中并有孕妇两人。他们以勒绳、晒太阳、尖指等多种残酷刑罚对待无辜妇女,严重侵犯人权
(该案已经广西省人民检察署等处理,屈济朝等已逮捕法办)。也有一些人民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是司法改革运动以前各地法院中留用的旧司法人员,有意无意地放纵了残害妇女的各种犯罪分子,支持封建婚姻制度;对婚姻案件采取不告不理、见死不救的态度。他们经常以“无诉状不受理”、
“管辖不合不受理”、“审级不合不受理”、“一事不再理”等旧司法衙门的一套反动程序,百般刁难妇女,任意剥夺妇女的合法权利,严重打击了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进行的正义斗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群众特别是受压迫妇女的反封建斗争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许多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遭迫害,各地虐杀妇女和因婚姻不满而自杀、被杀事件不断发生。
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一切违反婚姻法的思想行为进行斗争,是人民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反封建残余的重要的社会改革运动,因之,它必须成为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检察署自婚姻法颁布后,在贯彻婚姻法方面曾经做了不少工作,目前也正在进行着许多工作。有的检察署已做出很大成绩,特别是在揭发检举各种典型婚姻案件,用活人活事体现政策、教育干部及群众方面累积了宝贵经验。例如山西省人民检察署配合有关机关检察了该省宁武县副县长刘丕华利用职权授意该县法院判决与其妻离婚而造成命案一事,发挥了重大作用。各地省及专区以上检察署在一九五一年十月全国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一般都配合检查了各该地区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有的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到重点县和重点区、镇、乡、村中去,对推动与贯彻婚姻法起了一定作用。它们一般的是层层推动各地重视对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检查,并以检查以往处理的婚姻案件,帮助处理婚姻案件或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的用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如协同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发动群众作典型试验。检查结束之后,各级检查组及各地检察署掌握了丰富材料,进行宣传,并指出各地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贯彻婚姻法的主要关键,给进一步贯彻婚姻法提供了有利条件。例如陕西省人民检察署延安专区分署重点地协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了鄜县、洛川两县后,找出了该地婚姻法贯彻不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不少干部对婚姻法学习差,认识模糊,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不敢大胆向群众宣传外,特别是有的干部自己不遵守法令,反而带头违反婚姻法,如延安专署有两个科长主张不够年龄的儿子结婚;一个民政科长还给群众做媒,用银元买卖婚姻;鄜县县长把女儿卖银元,群众说:干部都是那样,咱们有啥关系。该署在检查回来后马上反映给上级领导机关,由行政上发出指示,进行了彻底纠正。但是进一步检察违反婚姻法的各种犯罪行为,系统地从政策方面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以及总结典型经验等工作,还是作得很不够。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必须进一步求得改进和提高。
人民检察机关为了配合与推动贯彻婚姻法运动,应该做什么?如何做?这是当前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在运动之前,各级检察署干部本身应深入学习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结合实际,检查批判各种不正确的思想与认识,划清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与封建婚姻制度的界限,在政策思想和材料方面做好准备。北京市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最近在学习婚姻法中,暴露了许多思想情况,其中“大男子主义”的夫权统治思想是相当多的。这说明了检察干部在参加运动之前,学习婚姻法并领会其精神与实质,彻底纠正各种错误观点是很必要的。
在运动中,用现实的典型事例向群众交代政策,是教育群众的有效办法。因此我们应密切配合运动,及时调查研究情况,掌握材料,以揭发检举违反婚姻法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恶果、民愤甚大的罪犯,必须认真检察,严加惩办,以教育干部和群众。事实证明,那些地方人民检察署密切配合了运动,抓住了典型案件,主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了群众大会,那些地方贯彻婚姻法运动就获得了重大效果。因此,那些地方就有很多被迫害的妇女纷纷向检察署控诉,要求给她们撑腰。这样不仅使婚姻法能够正确执行,而且还扩大了检察工作在群众中的作用。对于区、村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及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上存在的违法乱纪或官僚主义现象,应进行坚决斗争,揭发或检举,以促进运动的深入开展。
工作方式上,一方面应强调与有关机关通力合作,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及运动的统一机构中进行工作;另方面,更应与检察业务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人民检察在政策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当运动进行中特别是在运动的高潮阶段,应注意防止与纠正偏差,坚决保证运动正确、顺利地进行。因此,就必须明确贯彻婚姻法运动不同于土地改革或其他社会改革,而是人民内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不宜粗枝大叶、急于求成或采用阶级斗争的方法。总的精神应是坚持教育方针,但对有严重恶果而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法律制裁,以严肃法纪,教育干部和群众。
在处理问题上,应与群众利益相结合,不能就事论事,或抱着因怕麻烦而“怕开花”的观点。一个案件中如发现其他问题,应合并处理。只有这样,才是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
各级人民检察署人力有限,进行工作中必须抓住重点,但也不宜局限在一个地区或一个问题上,而应在一般地区中注意典型地区,在一般问题中注意典型问题。同时,对地区特点应加强研究,如城市、农村、矿区所存在的问题,各有其不同特点,抓住这些特点,处理其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对推动运动是有很大作用的。
检察通讯员和检举箱,已经证明是人民检察机关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并开展群众性的检察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次运动中尤应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少数尚未建立检察通讯组织的检察署也应在这次运动中注意物色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做好准备,为发展与巩固检察通讯组织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署在日常业务中,必须经常重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因此,在组织宣传及配合各部门中心任务时,应注意扩大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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