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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险业,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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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0
第5版(理论)
专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发展保险业,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服务
李裕民
保险是与商品经济一般相联系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保险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在我们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进程中,保险业应当通过自身的发展为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有计划商品经济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我国的保险业是在近代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影响下产生的。新中国成立以前,帝国主义列强基本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得不到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体制也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缺乏客观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开始破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的旧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单位成为自担风险损失责任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从而产生了巨大的保险需求,由此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到1991年的12年间,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45%以上,1991年已突破200亿元。
历史告诉我们: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二、保险业要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成长“保驾护航”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近代保险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发达。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既适应了保险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同时又需要保险业为这一新体制的成长“保驾护航”。
众所周知,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和居民参加保险,就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保险活动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等价交换的活动;而从内容上看,保险活动的实质是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因为企业和居民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正是这部分国民收入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企业和居民的意外损失,因此它实质上是一部分国民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居民之间进行再分配。保险费计入生产成本,实际上是使全社会共同来承担生产经营中的意外损失。
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是多方面的,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金额小的,可以自行承担,金额大的,企业就没有能力承担。企业参加保险,就有了风险保障,可以使意外损失得到充足的补偿。
保险对居民生活的保障是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救济是国家对受灾公民无偿提供的救济,它只能提供必要的口粮、衣被、居住条件等,满足受灾公民的最低生活需要,而不能使受灾公民恢复原有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准。我国农村正在向小康水平发展,富裕起来的农民已不满足于灾后有饭吃的救济,而是寻求灾后能够得到恢复原有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准的保障。农民参加保险,按照所需求的保障水平缴纳保险费,一旦受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补偿损失,就能使农民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较快地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准。而社会保险是一项部分劳动者享受的退休养老、待业、公费医疗制度。目前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和一些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只能满足社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由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提供社会基本保障以上部分的保险。
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保险事业的实践证明,保险业在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成长提供经济保障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一是围绕改革开放和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保险业务,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开办为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保险业务,有利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和发展;通过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有利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开展
“三资”企业和各种涉外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通过开办多种形式的养老金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社会的进一步稳定。二是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职能,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1980年至1990年这10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种赔款270亿元。去年仅入夏以来的洪涝灾害就支付赔款达20亿多元。三是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社会财产损失。四是向国家缴纳税利,促进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聚集保险基金,作为国家财政后备的补充,补偿受灾企业和居民的经济损失,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向国家纳税,仅1983年至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缴国家的税利就达80亿元,对于促进国家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五是积聚建设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各级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以城乡居民为服务对象的分散性业务,把一部分消费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以利于稳定经济,引导购买力分流,发展生产,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是“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的现实任务。在未来10年里,我国保险业应当紧紧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开展各项业务,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提供保险保障。要遵照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业务,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认真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要
“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办有利于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保险业务,为这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技术进步,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办好国家委托的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各种人身保险业务,为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要大力开展各种货物运输保险,保障商品流通的顺畅;要进一步发展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各种责任保险,以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要大力开展各种涉外保险业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要继续积极开拓海外保险市场,发展海外保险业务,为经贸活动国际化和扩大对外经贸往来提供多方面的保险服务。
三、合理的产业政策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因而不可免地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规范行为。为了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成长,除了要加快保险立法以外,还必须加强保险管理机关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要划清保险业务与其它行业或事业的界限,禁止其它行业经营或兼营保险,同时,还应明确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保险业务分工,消除内耗;加强对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和控制;引导和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制止保险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和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加强对保险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责任准备的管理;加强对法律规定专营保险业务的管理。
鉴于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为使我国保险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来努力使保险产业政策合理化。
第一,关于保险市场的建设。根据我国国情,我国保险市场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国家指导性计划下的、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渠道的、以适量的专业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为补充的、适度竞争的保险市场。保险经济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风险责任——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体现其补偿职能的主要指标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而适于采用弹性较大的国家指导性计划。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渠道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国家法规赋予的。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有市场份额的99%以上,多年来我国培养的一大批保险专业技术力量也几乎全部集中在这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和费率,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被用作基本条款和基础费率。同时,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法定保险,各种外币保险业务,国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只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使国家专业再保险机构的职能。为了培育我国的保险市场,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开展适度竞争,是必要的。当然,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应当是有限度的。市场上开业公司的数目要严格加以控制。竞争手段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将竞争行为引导到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质量上来。
第二,关于相关产业政策的调整。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之一,是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有大量保险基金处于责任准备状态。据此,可以按其准备性质进行投资安排,获取投资收益,以增大保险基金,增加企业收益。但是,目前国家对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规定限制显得较死。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绝大部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资产运用率不到10%。相比之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由于资产运用规模过小,资产收益率过低,以致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尤其是长期性寿险业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对相关金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一是要逐步提高保险业的资产运用率;二是对保险投资结构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保险业经营的又一特点是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防止意外巨灾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造成冲击,以致影响其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经济损失对损失期望的偏离程度提存一定数额的保险总准备金。在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些分公司就发生了赔付基金不足的情况,总公司紧急调用总准备金近7亿元,才保证了及时赔付。目前,我国保险业由于总准备金积累速度过慢,面临着潜在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保险业实行的税率过高和只允许税后提存总准备金的规定,限制了总准备金的积累。因此,建议国家调整对保险业的财政政策,适当减轻保险业的税负,并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提取一定数量的总准备金。
适应我国国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发展一般保险业务的同时,接受政策委托或按政府要求办理了大量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譬如,农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等。应当承认,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与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非盈利性之间在某种意义上是有一定矛盾的。所以,为了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开展,建议政府对保险公司经办的政策性业务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比如免除有关税负,逐步实现由政府负担或补赔营业费用,弥补经营亏损等。
总之,随着相关产业政策的逐步调整,我国保险业必将进一步充满生机与活力,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成长,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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