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阅读
  • 0回复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决定 关停企业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1
第1版(要闻)
专栏: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决定
关停企业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劳动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日前就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发出通知。
通知说,为了保障企业关停后被精简职工的基本生活,决定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已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中被精简的职工,比照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有关对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的规定实行待业保险。
这些关停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为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确需待业保险基金扶持的,可按照1990年3月23日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对被精简的职工,各地劳动部门要及时办理待业登记,按照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及有关费用,并根据待业职工特点和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转业训练,扶持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