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阅读
  • 0回复

人民民主制度是人权的根本保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2
第5版(理论)
专栏:人权论坛

人民民主制度是人权的根本保证
中国民主促进会主席 雷洁琼
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权指的是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应该享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了
“天赋人权”的学说,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天赋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宣言》就对此作了确认,这在反对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上是起了进步作用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在不同阶级统治、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人权的认识是根本不同的。邓小平同志说过:“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只有在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才能享受充分的人权。
我国的人权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生存权则是我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道理很简单,没有生命安全、生活保障这个充分可靠的生存权,也就谈不到有什么其他人权。这是历史所证明了的。回想在旧中国,自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人民外遭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内受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人身得不到保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劳动人民也享受不到民主自由。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人民翻身作了国家主人,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了国家独立。国家有了主权,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有了根本的保障,这才有真正的人权可言。所以,争取国家独立,捍卫民族生存,维护人民利益,这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
我国的人权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人民意志,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社会阶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政治协商,并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我国人民不仅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而且将人权贯彻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劳动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参加管理生产的权利,获得教育、住所、医疗服务、老年保障和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受保护的权利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就都是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并为人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人民享有的人权是平等的。在我们国家里,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仅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言,只要是年满18岁的公民,人人都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西方的竞选制度,表面看来,似乎都很民主,公民可以自由投票来决定国家的领导人。但实际上,却只有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资产阶级才有资格竞选议员、州长和总统。
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民主、最尊重人权的政治制度。当然,我国的人权现状,也不是说已经到完美无缺的程度。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完善,物质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以保证人民能充分享有公民权,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