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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土地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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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4
第7版(国际)
专栏:

国外的土地管理
周军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土地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许多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多地少。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更加严格地管理土地,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和经验。
一、土地使用制度
世界不少国家的土地使用制度是相当严格的。无论何种用途的土地,都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征用。新加坡政府明文规定,全国土地由土地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用国有或私有土地时,必须向土地局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划拨手续。如要改变土地的用途,先须经土地局审查,再征得城市发展部规划局的同意后,才可付诸实施。英国实施的是土地“计划认可”制度,即无论是大规模的开发,还是私人住房的改建以及各种设施用途的变更,都要在计划阶段得到当局的批准后,才可执行。
二、地籍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一个国家要对本国土地做到心中有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地籍管理工作做好。德国的地籍管理就有它自己的一套做法。各州都设立了管理机构。地籍变更,首先要由所有者提出委托申请,经过有关人员的测量和计算,然后才能变更地籍,并由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对土地所有状况及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计,逐级上报联邦统计局,以进行宏观控制。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德国把它分为建设用地整理、优先购买权和发放准建证三个阶段。准建证的发放是很严格的。首先,单位或个人要提出申请,然后将设计图纸和计划提交建设局审核,如私自建房,不但要被拆除,而且要被处以罚款。
三、土地法规
为了调节土地关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维护自然生态环境,许多国家制定了严密的土地法。日本就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河流法》、《矿业法》等,为防止投机买卖土地,保证合理利用土地,对土地权利转移采取了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所有权或地上权合同以前,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许可后,才能签订合同。对未经许可私自转移权利者可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款。为了有利于国土的开发和保护,提高国土利用的水平,日本还制订了《土地调查法》,规定了各级机关实施调查的计划、规程和程序以及经费负担和调查审议的程序。国土调查设置的标志,未经设置者同意不能私自移动。移动、损坏国土调查标志者将被处以两年以下劳役或五万日元罚款。
四、土地利用监测
加拿大地广人稀,其土地监测周期较长。根据土地的特点、性质、地理位置、经济价值,加拿大把土地分为中心城市区、重要资源区、农村地区、荒地四种类型。在城市中心区,采用先拍摄航空照片,然后根据以前的资料,判读航片,调整并重绘发生变化的地块,最后转绘到国家基本图上,制成土地利用图。在监测过程中,他们还采用新型航空遥感、航天遥感资料帮助监测,并运用计算机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土地利用现状的信息,以便科学地管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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