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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导经济建设 新疆发展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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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9
第2版(经济)
专栏:

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导经济建设
新疆发展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
本报乌鲁木齐1月18日电 记者曾坤报道: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导经济建设,从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和民族贸易。1991年全区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总产值达2.94亿元,比1980年增长近5倍,年均增长19.3%,民族商品销售额达15.35亿元,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区内少数民族的需求,还有许多民族用品远销中亚、中东等许多国家。
近年来,新疆在新建一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同时,对自治区原有民族用品生产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断提高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全区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达326个,职工3.3万人;主要民族用品已基本实现自给。自治区还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把全区86个县市中的55个县市定为民族贸易县市,并在企业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价格补贴上享受“三照顾”。前不久,自治区又制定了10条关于进一步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规定。
眼下,漫步于全疆各地的集贸市场上,给人印象最深的,是那琳琅满目极富特色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服装、花帽、各色围巾、挂毯、丝绸、铜壶等等,全区9.7万户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大都从事民族用品的生产和贸易,他们已占全疆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0%以上。
民族用品生产和民族贸易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新疆各少数民族特别是广大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步伐。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农牧区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80%以上都转移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他们不但自己走上致富的道路,而且带动了广大农牧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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