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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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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19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一个区别在于,普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其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与其相近、类似的商标和商品为限。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依据我国一九八五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实行广泛的保护。一个设计独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往往由于它不是驰名商标,而被其他企业合法地在不同的商品上抄袭使用、失去其真正的“专用”权利。而驰名商标则不然。如某市鸽翎衬衫厂要以法国雪铁龙汽车公司注册使用在汽车上的“雪铁龙”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使用在衬衫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由于此行为是对驰名商标的抄袭,商标局根据巴黎公约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未予注册。所以,一个商标只有在真正驰名以后,其专用权才能以最广泛的保护,形成自我保护的强盾。
(一九九一年第四期《中国广告》方平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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