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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学习八中全会《决定》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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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1-20
第5版(理论)
专栏: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

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学习八中全会《决定》体会
全树仁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是我们党领导农民在农村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的体现和集体智慧结晶,是振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极为丰富,而贯彻始终的基本精神,概括地讲,就是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是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80年代我国农村发生的历史性的变革,创造的史无前例的奇迹,集中表现了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业、革新精神。为什么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0多年时间内,在占世界7%的土地上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温饱问题,并且开始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向小康迈进?为什么同一个辽宁,由于耕地面积少,城镇人口比重大,多年来一直依靠国家调拨粮食才能保证城乡口粮的供应,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特别是粮食由年产125亿公斤左右上升到150亿公斤,摘掉了缺粮省的帽子?根本原因是改变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经营方式,家庭联产承包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同农户承包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发挥。这是我国农民在党领导下的一个伟大创举。其次,突破了单一的农业结构,开创了“大农业”的新格局。以农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全面发展。第三,乡镇企业作为农村新兴生产力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开辟了一条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功之路。第四,在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力水平方面也有一系列创造,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我省来说,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科教兴农,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科技专业户、示范户、民间的科技“协会”或“学会”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逐步改变了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因循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与此伴生的思想观念。所有这些给我们最根本的启示是什么?就是没有农民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就不会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就不会有今天农村的历史性变革。而农民的积极性所以能调动起来,是因为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现90年代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是,必须继续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我想,至少有以下几条需要继续坚持。
第一,稳定政策是调动和保持农民积极性的关键。正像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前农民最关心的政策是什么呢?《决定》指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举,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这就是稳定政策的主要内容。政策稳定才有人心稳定,人心稳定才有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才有改革和建设的继续前进。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使农民对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翻烧饼”现象打上了很深的烙印,对政策多变敏感而忧虑,历史上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吸取,要给农民吃“定心丸”,让农民放心踏实地干,没有后顾之忧,一心一意地干。
第二,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尊重农民的创业革新精神,还必须不断地发现和总结广大农民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所创造的新鲜经验。我们的政策离开客观事物发展的实际可能,就是冒进,就不可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同样,客观事物已经发生变化,前进了,我们仍然不能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来,就是保守,就是领导落后于群众,也必然影响群众积极性的发挥,因此,领导的重要责任就在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总结和支持群众创造的新生事物,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要求解决。就辽宁省来说,农村经济的商品率已经达到65%,现在迫切要求加速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流通领域改革,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以及家庭联产承包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在这些方面有许多群众的创造需要总结推广,比如,一些乡(镇)的
“站”、“所”等事业部门的转轨变型,形成的规范化服务体系;在生产力水平较高、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农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管理实行统种分管,专业承包,提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的经验;在提高土地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投入产出率等方面群众创造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经验,以及推广适用科学技术,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验等等,都应当认真总结推广,使之发扬,才能保护和继续调动农民积极性。
第三,必须改革一切不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体制和规章制度。当前影响农民积极性充分发挥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在自给半自给状态下形成的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购销体制和价格体制,是农村流通不畅,市场发育不健全,是过多的行政手段干预。正如《决定》指出:“深化农产品价格和流通体制改革,是广大农民强烈要求解决的紧迫问题,是进一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根据《决定》的精神,认真研究、确定购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对农副产品要按照放开经营、搞好市场调节的方向加快改革步伐,改变单纯依靠行政计划独家经营的体制。彻底解决产品多了不管或压价收购、少了就实行统购的办法。对粮食也要逐步减购压销,扩大放开经营的范围。
要加快农村供销社改革步伐,增强活力,使其放开经营,增强服务功能,真正成为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合作组织。所有县、乡(镇)都要根据条件,抓紧建设农贸、工贸市场,使其成为工农商品的集散地,促进流通的发展。要继续鼓励农民参加流通,发挥对国营和集体商业的补充作用。
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相适应,要探索县、乡行政机构的改革,总的方向是“小政府、大服务”,坚持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政经分开,下放权力,机构不要强求上下对口。经济管理部门应尽量转轨变型,形成经营实体或服务体系,设在乡(镇),为农村服务的站、所应下放给乡(镇)管理,个别不宜下放的要实行双重领导,党组织、干部管理权限应以乡(镇)为主。
对农民乱摊派、少数干部搞不正之风等现象是群众最反感,也是挫伤群众积极性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严肃党纪国法,坚决纠正,决不能手软。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积极性,归根到底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是否把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落实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上,实质是承认不承认农民是农村改革和建设的主体的问题。我们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必须承认农民的伟大实践是农村改革和建设的根本动力,必须坚持以是否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作为检验农村一切工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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