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走向世界的中国涉外仲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8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走向世界的中国涉外仲裁
程德钧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争议是难免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这种争议,已被当今世界普遍接受。设在中国贸促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经过30多年的不断开拓,其受案范围逐渐扩大,收案数量逐年增加,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一致公认。
旧中国没有自己的涉外仲裁机构。即使在解放初期,在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中方也不得不同意写明,如发生争议则在外国仲裁。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和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在中国贸促会先后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从而开创了新中国涉外仲裁工作之先河。然而在当时,西方国家的一些人看不起中国的涉外仲裁,他们断言中国不懂仲裁,即使仲裁也不可能公正。但是事实胜于雄辩,中国涉外仲裁的成功实践早已宣告了这些预言的破产。
从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从而使中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之而发生的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也不断增多。为了适应对外经贸发展和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中国贸促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易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又改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在深圳、上海设立了分会;同时,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1988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案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增加了受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中指定中国专家为仲裁员,也可以指定外国专家为仲裁员。许多外国当事人对此表示欣赏和满意,中外仲裁员也能密切合作。中国于1987年4月23日成为联合国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根据这一公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参加这一公约,消除了外国当事人担心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其他国家得不到执行的疑虑,因而使中外当事人对在合同中规定在中国仲裁增加了信心。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海商业务中的争议。我国涉外仲裁的特点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多年来,我们通过仲裁和调解处理了大量的争议案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海外资金与先进技术的引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商业务的发展。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1987年收案129件,1991年274件,收案数量已跃居世界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近几年每年审理终结的案件均在200件以上,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有300多件。在这些案件中,主要涉及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机电设备生产线争议、工业原材料争议、合资合作争议、“三来一补”争议、工程承包争议、租赁及贷款担保争议等。海事方面案件,主要产生于租船合同、提单、包运合同、救助契约、船舶买卖合同,涉及到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速遣费、运费、货损货差、人身伤亡、救助报酬和船舶碰撞损失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已涉及到日本、新加坡等30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争议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在国内外受到好评。有人说,中国的仲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我国涉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受到国际仲裁界的普遍重视,被誉为“东方经验”。走向世界的中国涉外仲裁,在国内外的信誉不断提高,在国际仲裁界已占有重要的位置,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已与日本、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瑞典、加纳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等建立了友好联系。我国部分仲裁员应邀担任了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的执行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波兰对外贸易商会仲裁院、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任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贸易与发展会议以及关贸总协定的仲裁专家。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