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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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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8
第8版(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礼”与“法”
汪抗
春节前后有些地方用公费请客送礼的做法,屡禁不止。有个同志说,虽然上面规定不准这么办,可是,如果你真的不这么办,人家就不高兴,对你有意见,说你无礼;反过来,你不管上面怎么规定,该请客就请客,该送礼就送礼,没人会批评你,或认真批评你,因为你的行为合乎礼数,所以违反规定也可原谅。这叫“礼多人不怪”。
那么,为什么在中国有些人把礼看得比中央的规定还重要呢?这与儒家的礼治重于法治的传统有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礼始终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记》中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左传》说,礼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工具。《孝经》则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因此,儒家历来强调“礼治”。他们虽然也要法,但主张“礼主刑辅”。也就是说,刑(法)要服从礼。如果是礼所不容的事,法也一定要加以禁止;如果合乎礼的行为,法就不应该禁止。《后汉书》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就是这个意思。比如,一个人为了替父报仇而杀人,按刑律应该偿命,但按礼来说,这个人合乎礼中孝道,因此可以原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还可以受到表彰。又比如,某人的父亲犯了罪,这个人去告发了,从礼的角度说,这个人的行为是以卑犯尊,不合礼的要求,因此不但不受表彰,而且要受罚。总之,当礼与法发生冲突时,要以礼为根本,而不能以法为准绳。
儒家重礼轻法的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是深远的。我国现在要加强法制,要依法治国,但许多人仍很不习惯。有不少人为了“礼”,可以干出违反法律、违反纪律的事情,而且往往容易被原谅。有的人为了给老子安葬,可以违反土地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去营造坟茔,以尽孝道。有的为了儿女的住房、工作、出国留学,可以以权谋私,以尽亲子之情。这些都是合于“礼”的,但又都是违法的。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些人都应受到处罚。但是,实际有些人却没受处罚,或从轻发落。反之,如果严格守法,亏待了亲友,却常常不能被人谅解,而被视为不近人情,不合礼数。因此,许多违反政策、违反纪律的事情,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是“礼仪之邦”,讲究礼仪是应该的,但绝不能因此“重礼轻法”,“礼主刑辅”。
“礼主刑辅”的观念必须转变,转到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上来。当然,这要有一个过程,要实践。认识来源于实践。如果违法违纪而不受处罚,人的观念是很难变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是漫长的,道理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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