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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查获一批劣质酒三家有关酒厂受到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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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13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家商检局查获一批劣质酒
三家有关酒厂受到处罚
本报讯“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刘国胜报道:国家商检局在云南边贸查获了一批出口劣质酒。对管理混乱,产品涉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广东强力啤酒厂、山东青岛葡萄酒厂和吉林长白山葡萄酒厂,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分别给予了相应处罚。
去年9月,广东强力啤酒厂生产的两批强力啤酒(合计1568件,共18816瓶,货值3万多元人民币)出口时,经商检抽样检验,发现其中一瓶酒液中有两片竹片,还有一瓶酒的瓶内壁附有一层霉状恶性杂质。该厂发生类似问题并非首次,1990年11月,广东强力啤酒厂生产的一批强力啤酒(计4000件,共48000瓶,货值1.15万美元),用纸箱包装,胶带纸封口,从云南瑞丽出口到缅甸(未报商检检验),被缅商退回,其中一瓶酒液中有24枚田螺。
1991年8月,山东青岛葡萄酒厂生产的两批威士忌酒(合计1131件,共20228瓶,货值2.5万元人民币),出口时经商检抽样检验,发现其中一批酒液混蚀,有悬浮物,且有一瓶酒液中有恶性杂质——昆虫,另一瓶内有橡胶垫。这批酒已被当地政府当众销毁。另一批酒,经检验发现部分包装污染破损,含沉淀杂质的占总数的10%,且酒液色泽不一,部分酒未标出厂期,其余已超过保质期14—18个月。这批酒被判定质量低劣,不准出口。
去年11月,吉林长白山葡萄酒厂生产的高级威士忌,出口时被查出酒液中有恶性杂质碎玻璃。
上述三家工厂均为出口食品注册厂,由于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致使有的内销商标产品经边贸出口时,发生如此严重问题。依据《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商检局作出决定:
(1)对三家工厂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2)责成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述三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再考虑作进一步处理;(3)对广东强力啤酒厂暂停接受报验,待改进合格后,方可恢复接受报验。
经贸部也发出通知:对上述三厂及有关外贸出口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责成有关经贸委会同当地商检部门对这些出口劣质酒事件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在商检部门审查合格前,各外贸经营公司一律不得收购三家工厂上述产品出口。
国家商检局局长王久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商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与工贸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综合治理。对于出口商品,商检部门要在生产部门严格按合同要求生产,外贸经营部门严格进货验收的基础上,狠抓重点商品检验把关,防止掺杂使假、质量低劣商品出口。对重要商品,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要落实检验人员、检验规程和检验手段,凡不合格的商品坚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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