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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联合发文要求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制度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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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13
第2版(经济)
专栏: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联合发文要求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制度改革
本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最近联合发文,要求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一文件要求:
——对近几年制订的各种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凡不符合《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搞好企业规定的内容,应予修订或废止。企业有权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比例。
——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聘任制。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管好企业领导干部,其他干部主要由企业管理。企业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都要实行聘任制,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
——巩固完善并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打破新招合同制职工与原有固定职工,统配人员与非统配人员的身份界限。新开工企业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性指标挂钩。逐步扩大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工效挂钩以外发放的各种奖金,不合理的要取消,合理的要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易岗即易薪。逐步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把一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继续推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
——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落实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实行工效挂钩并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可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自主招用职工。其他企业在编制定员以内经劳动部门核准,允许企业自行补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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