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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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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19
第1版()
专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这个运动月中,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以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现在三月就要到来,各级党委必须根据这两个指示,积极准备,同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进行各项准备,以便坚决地正确地进行这个运动。
为了准备这个运动月的工作,各地曾经进行了一些重点试验。这些试验的结果证明了以下两点,即:一方面,全国各地对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的情况是极不平衡的;在很多地方,不但是人民群众,而且有不少的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对他们进行认真的正确的宣传教育和检查,他们对于婚姻法和这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还很不了解或有很多误解,甚至还有抗拒的情绪,而一经认真地正确地进行了宣传教育和检查之后,这些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就有了显著的改变。由此可见,采取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办法去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对此采取消极和怀疑的态度,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干部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制度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的力量估计不足,他们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并且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至“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或者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从而引起了社会上的某些混乱,并有使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的危险。这也是错误的,必须加以防止和纠正的。
列宁说,“千百万人的习惯的势力乃是一种最可怕的势力。”婚姻和家庭的问题是牵涉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在这方面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一种东西。这是决不能在短期内采用粗暴的办法去加以“消灭”的,而必须是在很长时间内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惩处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才能逐步地加以清除。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进行这个宣传教育工作,在婚姻问题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并且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
为了保证这个运动月的工作能够有力地开展,又不致发生任何混乱现象起见,中共中央特作如下的补充指示:
一、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除对人民群众中极少数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分子应主动地加以检查处理外,对一般人民群众应以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为限。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只限于在各级党委及县区乡(村)干部、县以上各级法院和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中进行,而不要在一般人民群众中去进行。为使运动进行得有准备有步骤起见,各地工作人员一般地应首先学习婚姻法并检查自己执行婚姻法情况,然后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婚姻法,并检查处理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
二、上述干部对于婚姻法的学习,在县级和县以上各级应详细学习全文,并应在各机关分别进行;在区乡(村)则应着重学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宣传提纲(不日公布),并应集中在区级机关,在县级负责干部指导下进行。上述干部在学习后应就以下各项进行检查:(一)对婚姻法过去是否学习过?是否了解?是否赞成?现在学习后是否了解?是否赞成?(二)过去在处理群众有关婚姻和家庭问题时,是否正确地执行了婚姻法的规定?(三)是否干涉过别人的婚姻自由?(四)对于受迫害的妇女,有无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甚至参与迫害的行为?在检查中,对正确地执行了婚姻法的人员应加以表扬;对执行中犯了一般错误的,应加以批评和纠正;对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应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于直接参与迫害妇女的严重犯罪分子,应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这种检查限于以上所列各项,而不应牵入到这些干部的个人婚姻问题和男女关系问题中去,以免混乱运动的目标,妨碍运动的正确开展。如果这些干部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违反婚姻法规定者,也应同一般人民群众一样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而不应由各级党委和其他机关处理。除开上述干部应该学习婚姻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外,其他一般的机关、部队和学校,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也应当举行关于婚姻法的报告。
三、向人民群众进行婚姻法宣传的主要方式,应当是由预先准备好的报告员或其他经过选择训练的工作人员向城乡基层单位的全体居民或全体群众作关于贯彻婚姻法问题的报告。这种报告会应采取便利群众的分批召集的方式,不得强迫群众到会。同时应组织党的宣传员和各个人民团体的积极分子作有领导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动员墙报、黑板报、广播筒、文化站、文化馆、剧团、民间艺人、幻灯放映队、电影放映队、电影院、广播台、报纸等加以配合。宣传内容应着重下列各点:(一)说明旧婚姻制度的害处,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号召男女老少团结起来,自觉自动地拥护婚姻法。在批判旧婚姻制度时,一般地不要对当地群众指名批评;但在宣传新婚姻制度时,则可表扬婚姻自主、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模范人物。(二)说明实行婚姻法并不是要拆散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并不是要提倡离婚,他们过去的婚姻即使不合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谁也不应当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但是要强调指出:不民主不和睦的家庭应当改善夫妻婆媳关系,使之成为民主和睦的家庭;对于极少数夫妇关系十分恶劣、经过调解仍无法继续维持者,应准予离婚。人民群众中如有要求调解家庭关系者,工作组和干部应尽力帮助,改善他们的关系;其中如有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都应在当事人要求之下依法到人民法院去处理,而不要由工作组或其他干部代替法院去处理。(三)严格禁止杀害或伤害妇女。妇女无论已婚未婚,无论与丈夫、公婆是否互相满意,无论是否要求离婚,无论有什么缺点,她们的生命和身体都必须一律受到保护,绝对不许任何人加以杀害或伤害。谁要是杀害和伤害妇女,谁就是犯了法,就一定受到政府的惩办。谁杀了人就要抵命。(四)号召干部和人民群众敬爱现役革命军人和退役革命残废军人,保护他们的婚姻和家庭,反对任何人加以破坏。其他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复杂问题,不要在运动月中随便宣传,不要随便作不正确不负责的解答。四、全体共产党员必须是宣传婚姻法和党的婚姻政策的积极分子。党员在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宣传中、日常言论中以及处理群众婚姻问题的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不得违反或歪曲。中央在一九五○年四月三十日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对于这一点已有明确指示。但三年来还有不少党员违背中央的指示,不但不向群众积极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对反对婚姻法的错误意见不加批判,而且自己也常常在言论上和行动上违背党的指示和国家法令去维护封建的婚姻制度。这是完全不能容许的,违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今后如有党员再采取这种错误态度,必须受到纪律的处分。
五、人民群众和干部中的婚姻案件,应当按照正常的法律手续,由区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法院加以处理。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各级民主妇联和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干部、共产党员和青年团员,应当支持受到严重迫害的妇女,帮助她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要求婚姻自由的申诉以及关于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控告应立即认真地处理,绝不容许采取任何放任拖延的官僚主义态度。为了保证在运动月中及以后各级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地迅速地处理婚姻案件,保证区乡人民政府能够正确地办理婚姻登记,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抽调和训练一批观点正确的干部来担任婚姻问题的审判工作和婚姻登记工作,或将现有人员加以训练,使其完全了解婚姻法并能忠实而正确地加以执行。对于那些经过教育以后仍然不能正确地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加以撤换。
六、贯彻婚姻法牵涉的范围极广,问题极复杂,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抓紧对这次运动的领导,特别要和乡村密切联系,如发现混乱和偏向,必须随时克服,必要时并得暂时停止运动的进行。在人力不足的地方,宁可经过上级同意暂时缩小对群众宣传的范围,以求取得经验,逐步推广,而不要听任急躁冒险倾向自流发展。某些地方在三月间如因运动进行得不好而中途停止或缩小范围或没有完成,应在三月以后继续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过去以后,各级党委应定出切实办法,保证把贯彻婚姻法工作当作今后的一项经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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