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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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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17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思考
刘占锋
一、当前我国非法出版活动的现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一年一度的集中“扫黄”,取得了明显成效,严重混乱的出版物市场初步得到了净化。但是,每次集中行动过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常常很快死灰复燃,在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逐步升级,甚至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斗争性质。与1987年前后相比,这些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由武打、凶杀发展到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进而直接攻击、否定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出版形式上,已由非法书商自印自发牟取暴利,发展到或者从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买来书号,搞所谓的“协作”出版,或者盗用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名义,或者伪称根本就不存在的出版发行单位和印刷厂大肆进行“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其读者群也已经由社会闲散人员和青少年逐步扩大到大、中学生和一些机关干部。这些出版物不但腐蚀毒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动摇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信念。随着读者层次的提高和读者群的扩大,其危害性更是不容低估。
从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当前非法出版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动诡秘,团伙作案。过去那种单人作案为主已被现在的团伙作案所代替,几乎每个大案要案都有人暗中联络,组织几个、十几个乃至上百个秘密地下网络。其成员有分工,作案有计划,行动有守则,联络有暗号,制裁有纪律,几乎完全是黑社会那一套。二是手段卑劣,对抗企图明显。他们盗用或者伪称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名义,鱼目混珠,逃避检查,有些犯罪团伙甚至私刻公章,伪造公文。河南开封市查处的一个大案中,犯罪分子就利用私刻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北京华文出版社、甘肃人民出版社等公章伪造公文进行“制黄”“贩黄”活动。三是采用重金贿赂等手段在管理或执法部门寻找“保护伞”,内外勾结,联合作案。河南开封市查处的一个特大制作淫秽图书案,首犯就是利用某公安机关提供的假“身份证”长期潜逃、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某特大非法出版案犯本是停薪留职的青工,但他一人手中就有多家出版单位发的记者证,头衔有记者,也有主编、副主编。个别出版社甚至不惜为不法书商出具伪证、假证。这些特点,决定了当前我们必须进一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
二、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绝的原因
“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为何至今屡禁不绝?从各地“扫黄打非”实践来看,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活动和非法暴利的驱使,使非法出版活动本身已经形成了一股不受国家控制的、具有对抗性质的编辑、印刷、发行力量。国内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其重要手段就是意识形态的渗透。而这种渗透,其重要的途径就是大众传播媒介。在我们对国家正式出版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之后,他们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兜售资产阶级文化垃圾,宣扬资产阶级人生观、价值观和腐朽生活方式,腐蚀和毒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就必然在国家控制之外的出版发行力量中寻找代理人。而制作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暴利又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二者的结合使当前的“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斗争性质。反和平演变斗争的长期性,决定了我们同“制黄”“贩黄”与非法出版活动斗争的长期性。
第二,由于有些同志不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加上一些地方或单位出于部门经济利益的考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案不查,立案不结,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从各地“扫黄打非”的实践来看,有些行政管理部门仅仅把“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看作是行政违法问题,在处理时偏重于考虑经济处罚,即使构成犯罪的,有的也不向司法部门移交;有些司法部门则认为这类案件查处难,花费大,时间长,因而常常表现为立案不够主动,查处不够积极。开封市查处的两个特大案件中涉及省内外几个长期从事“制黄”“贩黄”活动的犯罪分子,过去大多曾被当地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一罚了之。这些犯罪分子往往是一有机会,就重操旧业。
第三,管理法规不健全,不能适应“扫黄打非”的新形势。几年来,全国人大和“两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有些法规不配套、不具体,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实施。比如,买卖书号问题就如此。按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凡是发现有买卖书号问题的,各省出版社的问题由各省新闻出版局处理,中央级(含国家各部委所属)出版社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或新闻出版署处理。这样,就造成了下面发现问题的无权查处,有权查处的却不易发现问题或者由于种种关系而姑息迁就。
第四,管理部门有权力而无责任,致使有些管理部门偏重于考虑经济利益,个别的甚至带头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或者执法违法。如某市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一家书局,不仅包销非法出版物,而且买书号,包印包发,从中牟取暴利。该书局在外地发案后,其主管部门不仅没有给予依法处理,而是直接出面庇护,多方阻挠查处。
第五,管理机构不健全,市场管理只得通过临时突击来实现,缺乏责任明确的日常管理体系。目前,地、市以下大部分地区没有独立的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有的挂靠在文化部门,有的挂靠在党的宣传部门,偌大一个县、区的书刊市场,没有一个专门的日常管理机构,通常只由一两个人代管。这种状况与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很不相称。
三、进一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对策
怎样才能把“扫黄打非”斗争引向深入?这里既有提高认识的问题,也有健全法规,完善体制,加强监督的问题。只有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确保“扫黄打非”的斗争达到预期目的。
第一,必须从政治上认识“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与深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迫切性。要真正把它看作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的高度来认识,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任何临时的观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形成“扫黄打非”的强大社会舆论。
第二,对“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多管齐下,实行综合治理。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司法机关要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本着“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应当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一些枝节拖延办案时间。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与协作,把打击锋芒始终指向“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主犯、累犯、教唆犯等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就要重判。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已构成犯罪,而有关部门不移送的,要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给予及时纠正;对于判决错误、量刑畸轻畸重、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严防“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现象的发生。
第三,改革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把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由“突击性”变为“经常性”。为了保持出版管理部门应有的权威性,应当使经营与管理脱钩,切断管理部门与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经营者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同时,对管理部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对管得好的,给予嘉奖;疏于管理,对社会造成损害者,则追究其渎职之责。在当前“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仍然猖獗、出版物市场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各地在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查处机构。开封市于1987年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和宣传部长,市主管文教的副市长为正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下设由宣传、公、检、法、工商、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室”,代表市委、市政府既行使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权,又负责“扫黄打非”案件的组织协调和查处工作。4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做法是成功的。
第四,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闻出版法规,使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法制化。日常性的新闻出版管理工作,应切实抓好出版、印刷、发行、运输4个“关口”:在出版环节,应严格出版纪律、出版选题审批制度和各项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选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号、刊号、版号,违者从严查处;在印刷环节,应继续认真推行书刊印刷许可证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并实行年检换证,有效地堵住非法盗印、加印、无证承印出版物的口子;在发行环节,要充分发挥国营新华书店的主渠道作用,对集体、个体发行单位进行认真的整顿,要切实管住集体和个体发行单位的进货渠道,对流动分散的个体书摊实行“坐商归市”,将其纳入政府有效的管理之下;在运输环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成批托运和邮寄的出版物,不论发货或取货,车站、港口、机场、邮局都必须按规定检验其出具的证明。
第五,建立广泛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管理。“扫黄打非”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无论管理部门怎样健全,管理队伍怎样强大,都将一事无成。只有广大人民群众都行动起来,才能使从事“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的积极性,将他们组织起来,参与对出版物的审读(听、视)和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在当前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少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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