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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的呐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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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21
第2版(经济)
专栏:中国质量万里行

郎酒的呐喊
编者按:真“郎”斗不过假“郎”,斗不过野“郎”,岂非咄咄怪事!严重的是,此种现象已经存在了几年,而如今仍是如此。人们不禁要问一个为什么?再问一个怎么办?我们希望见到记者的后续报道。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 罗茂城 范玉章
酷似茅台的四川古蔺郎酒,近几年被各种假冒、仿冒的假“郎”、野“郎”严重困扰。郎酒厂的广大职工和消费者发出强烈的呼唤:打击假“郎”,清理野“郎”,维护国家名酒声誉,维护消费者利益!
假“郎”成群,严重危害市场
四川古蔺郎酒厂,位于川黔交界的赤水河畔,与贵州茅台酒厂隔河相望。郎酒的用料、酿造工艺与茅台一样,都源于古老的“回沙工艺”,即两次投粮,八次加曲、九次蒸煮,七次取酒,三年储存,勾兑出厂;也属酱香型白酒,具有“酱香突出,幽雅细腻,空杯留香,尾净味长”等特点。
1984年郎酒获金奖以后,名声大震,市场紧俏。与此同时,许多假冒、仿冒的假“郎”、野“郎”也纷纷出笼。
有的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大量制造假“郎”,从瓶型、瓶盖、商标到装璜与真“郎”一模一样,许多消费者误购后直到酒宴上打开瓶盖一尝,才大呼上当。商业部某局长在某大宾馆买来一瓶郎酒招待外宾,想不到一尝竟是假“郎”!
今年春节前夕,记者到古蔺县采访,在小店吃饭时,老板娘前来问我们来古蔺干什么,我们假装说想买点郎酒。她马上热情地招呼:“要多少?要正宗的还是歪货?”
假“郎”何等泛滥、猖獗,从中可见一斑!
至于仿冒郎酒商标的野“郎”,在古蔺县更是司空见惯。据了解,从1985年以来,古蔺县有数十家大小酒厂生产100多条野“郎”。后经整顿,目前在市场上仍可见到几十条带“郎”字商标的野“郎”。这些商标名称虽然与郎酒不同,但都无一例外仿照、突出郎酒商标中的“郎”字。真“郎”商标是一个大书写体的“郎”字,底下一个小篆体“酒”字。而各种野“郎”也如法炮制,突出“郎”字,只是把篆体“酒”字写成“君”或“乡”等等。这些野“郎”很能迷惑外地消费者,使他们误认误购、上当受骗。
古蔺县每年都有几千吨假“郎”、野“郎”流入全国市场。莫说一般消费者难分,就是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也真假难辨。
假“郎”野“郎”横行,确实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打击不力,真“郎”斗不过假“郎”
据郎酒厂反映,自从郎酒被大量假冒、仿冒以来,郎酒的市场不断缩小,税利大大减少。那些假“郎”、野“郎”由于价低量大,经销单位进货后往往当成真“郎”卖,可以赚大钱,因此乐意经营。而真“郎”质好进价高,经销单位利薄,反而不愿经销。现在全国有许多国营糖酒公司不愿经销郎酒,其原因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假‘郎’太多,真‘郎’无法与之竞争。”“你们把郎兄郎弟问题解决了我们再要货。”在太原全国名酒计划会上,郎酒厂提出可供量1000吨,而结果只订出120吨。1989年该厂郎酒实际只销售120吨,加上曲酒,销售收入仅1136万元,实现税利仅525万元,全年减少税利2307万元,这是郎酒厂从未有过的危机。
为什么会出现真“郎”斗不过假“郎”的局面呢?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对制造假“郎”的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对仿冒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据了解,从1988年以来,古蔺县司法、工商部门抓获的多起假冒郎酒案中,除一起被依法判刑外,其余均被一拖了之。对违法犯罪分子,有的罚了点款就放虎归山,让其继续作案;有的碍于熟人、亲朋等关系,则前门抓,后门走,让其逍遥法外。
例如,1987年7月,有关部门抓获卖假“郎”商标2000套获非法收入1.3万元的梅××,未作任何处理就放了。1991年1月28日,梅××又与另外6名不法分子相勾结,倒卖假郎酒2车92件(一件20瓶),被当场抓获。可对这些犯罪分子罚了点款又全部释放。1991年8月梅××再次作案,又被抓获,但仍是不了了之。
由于对假冒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致使那些搞假冒投机倒把分子毫无畏惧,胆子越来越大。有一名违法犯罪分子公开对司法人员示威说:“假酒抓到就是你的,抓不到就是我的。”“痛苦一阵子,享受一辈子”。有的“归山虎”更是腰缠万贯,趾高气扬,横行乡里,扬言要报复举报人员,恐吓威胁办案人员,气焰十分嚣张!
至于那些仿冒侵权的野“郎”,工商、司法部门明明知道他们有意“借‘郎’发财”,侵犯郎酒商标权,但由于这些野“郎”均注了册,对他们也无可奈何,只好任其扰乱市场。
清理野“郎”,保护真“郎”
如何才能保护获国家金奖的郎酒声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在采访时与泸州市和古蔺县的领导交谈中得到了共识:必须狠狠打击假冒郎酒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彻底清理野“郎”商标,把那些带“郎”字的商标通通清除换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郎酒声誉。
由于巨额利润的诱惑,加之过去对那些假冒违法犯罪分子没有给予应有的惩罚,致使投机冒险者更加猖狂,目前且有朝团伙性、社会性、作坊性发展的趋势。其作案手段也更为狡诈隐蔽。据有关部门了解,古蔺县搞假郎酒的团伙、窝点就有一二十个。他们中有农民、工人、小酒厂承包人、社会闲散人员,也有党员干部。相当一批还是几擒几纵的专搞假酒的“专业户”。
对违法犯罪人员宽容,假郎酒的祸根永远也不可能铲除。要消灭假“郎”,必须动员群众大胆进行举报,工商、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依法办事,对生产制造假酒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惩。这样,才能树立正气,打击邪气。
此外,对古蔺县的种种野“郎”要彻底清理。许多带“郎”字的商标虽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了册,但是,记者仔细翻阅了一下其注册商标的图案、字体、与其酒瓶上实际的商标差距很大。几乎所有“郎”字都仿照郎酒商标中的“郎”字字体。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企图鱼目混珠,引诱消费者购买上当。
有人说古蔺县是国务院定的贫困县,酒是古蔺的一大优势,应允许其搞活。贫困县也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假冒、仿冒名酒渔利,不是搞活经济,而是搞乱经济,是违法犯罪行为,其结果是肥了私人,亏了国家,乱了市场,损害了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早在1987年致函全国各地工商局的第55号文中专门指出:
凡属以下三种情况的,均构成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一、有意仿照四川古蔺县郎酒厂已经注册的“郎”牌商标,如将本企业注册的“清郎”、“郎乡”、“郎窖”等商标中的“郎”字突出,并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
第二、注册商标中不含“郎”字,但用“郎”字作为商品名称作用的,如仙潭牌“郎酒”等。
第三、经销带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的商品的,客观上鼓励了假冒商标的商品生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样视为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古蔺县生产的那些野“郎”,均程度不同地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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