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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充满活力的机制加快走上市场——喜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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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25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以充满活力的机制加快走上市场
——喜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改革开放的洪波在神州大地再次涌起。
几个月来,在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的鼓舞下,全国各地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生机勃发,改革开放形势喜人。企业改革如何向前推进?这个问题尖锐地摆在每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面前。广大干部和职工热切盼望政府拿出深化企业改革的具体指导文件,以便行有方向,破有依据,立有准则。今天,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施行了。我们相信,这个应运而生的《条例》一定会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欢迎,为推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现有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一万多个,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2.5%,而它们所创造的工业产值则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6%,上交国家的利税占60%以上。搞好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企不分,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不少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效益低,一些企业亏损严重。这不但严重影响了国营企业的总体效益,也拖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后腿。国营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难于调整,经济效益难于提高的局面如不扭转,要使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要求就会落空。出路在于改革,希望在于改革。
近十多年来,我们为搞活、搞好国营企业,进行了不断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改革起步。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提出,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决定》还提出,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这就为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企业法》的通过和实施,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企业发展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去年9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着重研究了在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制定了20条措施,明确提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要求。会议针对《企业法》还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状况,确定要制定《企业法》的实施条例。此后,在国务院领导同志主持下,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国务院法制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数易其稿,起草了这个《条例》。《条例》来之不易。它是搞活、搞好国营企业的重要法规和行动准则。
《条例》的基本精神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走上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在保障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落实企业经营权,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和自负盈亏的责任,把企业的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在于落实企业的自主权。《条例》详细地规定了企业的14项经营权,对《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具体的表述和延伸,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产品定价、进出口经营、人事劳动、工资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等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在坚持《企业法》的原则下,突破了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这对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转变政府职能密不可分。可以说,如果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不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或者是不可能的,或者会半途而废。《条例》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角度,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和宏观要管住,微观要放开的要求,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条例》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强调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为了减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条例》还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事物都是辩证的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是一个统一体,应当全面理解、全面贯彻。在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强化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防止某些企业继续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并滥用自主权。针对一些国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国有资产流失,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等问题,《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强化厂长(经理)和全体职工对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增强企业欠交自补的责任,强化企业对潜亏应负的责任,强化企业的分配约束责任,明确企业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企业违反规定,滥用经营权,情节严重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条例》既着力解决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又提出了防止和处理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措施,为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条例》是过去十多年企业改革经验的结晶,也为今后企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当然,我们对如何办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完善。
学习和贯彻《条例》,要以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同学习和贯彻去年9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企业法》结合起来,同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工人阶级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改革的主力军。学习和贯彻《条例》,要很好地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在产品经济的港湾里,风微浪缓,风险小,可是企业之舟难以有大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大海中,风急浪高,风险大,可是那里正是企业之舟可以开足马力、大展鸿图的地方。航向已经明确,航海图已经到手,船长们、船员们,勇敢地起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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