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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纠正违法乱纪现象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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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2-22
第1版()
专栏: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纠正违法乱纪现象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本报讯】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二月十八日发布命令,公布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坚决纠正违法乱纪现象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
一、人民群众对任何机关干部的违法、乱纪和渎职行为,都有采取任何方式(如写信、口述),向任何机关提出检举和控诉的权利。任何机关的任何干部对人民群众的检举控诉,均不得压制、打击或藉端报复,否则以违犯法纪论处。
二、为了便利人民直接检举、控诉和要求解决问题,除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者外,一律取消各地自行规定的限制人民的“打官司必须村、区开介绍信”
“结婚、离婚到区政府登记时由村乡干部开介绍信”等违法规定。各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在接受人民检举、控诉和请求时,均不得向群众要介绍信,如因群众无介绍信而拒绝受理者,则以渎职论。
三、坚决纠正乱捕、乱押现象。除现行犯人人有及时拘捕送交政府的权利和经过审查批准管制的坏分子必须严加管制外,只有县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公安机关得依法定手续拘捕案犯和确定坏分子的管制,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均无逮捕、拘禁和确定管制权,违者以侵犯人权论处。为防止机关或干部因原则界限不明而犯错误,再将现行犯范围宣布于下:
1、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投毒、暗害、爆炸、指示敌人破坏目标(如飞机轰炸)等破坏行凶罪犯;
2、正在进行各种特务、间谍破坏活动的反革命罪犯;
3、正在进行或图谋进行暴动的反革命罪犯及手持武器进行抢劫的匪徒和在剿匪中分散逃跑的匪犯;
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通缉在案的反革命罪犯;
5、越狱潜逃犯。
四、切实保障人民的上诉权。一般案犯与有关人员,如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在逮捕、拘禁中有违法措施或管押判决不当者,有向各级检察署或其直属上级提起控诉之权,并严格禁止任意缩短上诉期以限制人民上诉的犯罪行为。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刑案件判处的惯例:从诉讼人接到判决日起,上诉期一般为二十日,特殊情况如路远、老弱、妇女等,并须酌情延长。如诉讼人列举事实或为他人检举确证拘捕或判处不当或确属错误,拘押与审判机关必须立即纠正错误。反之,故意缩短上诉期,变相剥夺人民控诉权利或坚持错误者,以侵犯人权论处。如明知拘押或判处不当,而藉口诉讼程序推往上级,拖延问题的解决,则以渎职论。
五、人民检察与监察机关,在检查有关控诉拘押、审判不当和干部违法、乱纪以及渎职等案件后,已确证为错捕、错押以至错判而又系人民内部问题者,有权建议监所或审判机关立即释放,然后再继续弄清情况,解决问题。对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必须公开处理,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
六、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监察的权力,坚决打击违法乱纪分子,必须充实与健全各级政府的检察和监察机构,各级行政负责干部,必须加强对上述部门的领导,按期检查督导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凡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干部,均应提高责任心和积极性,发扬艰苦深入、细致、准确的工作作风,切实地坚决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政府法纪、政纪的严肃性,惩治坏人,消灭坏事,以纯洁政权组织,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发布此项决定同时,发布命令称:各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此决定应毫无例外地组织所有干部结合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强迫命令、反对违法乱纪斗争,进行深入的讨论。讨论中必须联系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作出总结,逐级上报。市、县(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翻印此项决定,发到各街、各村普遍张贴;责令街、村干部限期向所有人民群众宣读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如隐匿此项决定,不向人民群众公布和解释,则以违犯政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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